如何对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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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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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安监部门作为法定的综合安全监管部门,自身必须要准确定位,既要防止不作为,也要杜绝乱作为,力求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1、不缺位。首先要明确安监部门监管的重点是工矿商贸企业,特别是作为“自留地、责任田” 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砖瓦粘土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更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举全局之力扎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其次要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能,代表市政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工作方法上必须讲究科学合理,实事求是,注重实际效果,力戒“花架子”,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不越位。就是决不能把我们不该管,实际上也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揽在手里,不能超越职能、权责做事,应真正做到“两放”,即: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放手;属于下级部门该做的事,上级部门应该放权。这样既尊重了兄弟部门和基层安监队伍的工作权威,我们又能从庞杂的具体监管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腾出更多的精力来谋划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而且可以更好地种好自己的“自留地,责任田”。
3、不错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们安监部门要与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安监部门在实施“综合监管”时,不能包揽一切,而是重在参与和支持,不能用“综合监管”取代其他部门直接的、具体的、日常的、专业的监管工作,要充分尊重法律法规赋予有关部门的职权,甘当配角,不在其他部门监管领域内单独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不重复实施行政处罚。二是要与生产经营单位分清职责,不能替代他们去抓其内部的安全管理,不能成为企业的“安全科”。
二、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研究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建立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将有关部门和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结果纳入年度政绩、业绩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推动有关部门和镇(区)安全生产责任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对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指标体系不够科学合理,个性目标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因此,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考核体系的内容,也必须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特别要在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措施扎实、注重实效,着力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合力等方面狠下功夫。
三、建立和完善综合监管工作制度。
建立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制度。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仍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下列几项制度。一是工作通报制度,通过部门之间领导会商、工作例会、印发通报等多种方式,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工作信息交流与沟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二是工作协调制度,对涉及全市安全生产全局的重大举措,对需要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和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协调枢纽作用,协调组织各方力量,予以妥善解决;三是考核评估制度,研究对镇(区)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评估办法,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引导激励镇(区)、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四是形势分析制度,定期与有关部门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的特点及规律,研究阶段性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把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权;五是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组织或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检查、专项督查抽查、联合执法等,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提请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
四、处理好综合监管与服务的关系。
安监部门要将综合监管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加强综合监管,既要加强监督检查,又要为部门服好务。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时,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帮助他们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一些社会关注、影响大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等,要帮助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论证,实事求是地、科学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要为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撑腰壮胆,理直气壮地支持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安监干部,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五、不断探索创新综合监管工作。
安监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学习借鉴兄弟地区综合监管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通过召开现场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指导有思路、协调有权威、监督有力度、检查有效果的综合监管工作目标,不断取得综合监管工作新成效。
安监部门作为法定的综合安全监管部门,自身必须要准确定位,既要防止不作为,也要杜绝乱作为,力求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1、不缺位。首先要明确安监部门监管的重点是工矿商贸企业,特别是作为“自留地、责任田” 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砖瓦粘土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更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举全局之力扎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其次要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能,代表市政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工作方法上必须讲究科学合理,实事求是,注重实际效果,力戒“花架子”,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不越位。就是决不能把我们不该管,实际上也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揽在手里,不能超越职能、权责做事,应真正做到“两放”,即: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放手;属于下级部门该做的事,上级部门应该放权。这样既尊重了兄弟部门和基层安监队伍的工作权威,我们又能从庞杂的具体监管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腾出更多的精力来谋划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而且可以更好地种好自己的“自留地,责任田”。
3、不错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们安监部门要与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安监部门在实施“综合监管”时,不能包揽一切,而是重在参与和支持,不能用“综合监管”取代其他部门直接的、具体的、日常的、专业的监管工作,要充分尊重法律法规赋予有关部门的职权,甘当配角,不在其他部门监管领域内单独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不重复实施行政处罚。二是要与生产经营单位分清职责,不能替代他们去抓其内部的安全管理,不能成为企业的“安全科”。
二、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研究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建立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将有关部门和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结果纳入年度政绩、业绩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推动有关部门和镇(区)安全生产责任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对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指标体系不够科学合理,个性目标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因此,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考核体系的内容,也必须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特别要在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措施扎实、注重实效,着力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合力等方面狠下功夫。
三、建立和完善综合监管工作制度。
建立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制度。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仍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下列几项制度。一是工作通报制度,通过部门之间领导会商、工作例会、印发通报等多种方式,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工作信息交流与沟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二是工作协调制度,对涉及全市安全生产全局的重大举措,对需要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和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协调枢纽作用,协调组织各方力量,予以妥善解决;三是考核评估制度,研究对镇(区)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评估办法,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引导激励镇(区)、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四是形势分析制度,定期与有关部门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的特点及规律,研究阶段性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把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权;五是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组织或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检查、专项督查抽查、联合执法等,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提请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
四、处理好综合监管与服务的关系。
安监部门要将综合监管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加强综合监管,既要加强监督检查,又要为部门服好务。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时,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帮助他们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一些社会关注、影响大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等,要帮助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论证,实事求是地、科学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要为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撑腰壮胆,理直气壮地支持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安监干部,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五、不断探索创新综合监管工作。
安监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学习借鉴兄弟地区综合监管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通过召开现场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指导有思路、协调有权威、监督有力度、检查有效果的综合监管工作目标,不断取得综合监管工作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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