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自己负责的医疗费社保是否可以报? 101
私人出行,无关工伤。交通事故自己负有一定比例的责任,本人医疗费中自己负责的那部分社保是否可以报?如果可以报,具体怎么操作?如果如果不可以报,法律依据是什么?《社会保险法》...
私人出行,无关工伤。交通事故自己负有一定比例的责任,本人医疗费中自己负责的那部分社保是否可以报?
如果可以报,具体怎么操作?
如果如果不可以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看法条貌似社保可以报,可是问过许多人都说交通事故不能报。蒙圈了。 展开
如果可以报,具体怎么操作?
如果如果不可以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看法条貌似社保可以报,可是问过许多人都说交通事故不能报。蒙圈了。 展开
1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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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属于交通意外第三者责任,医保是不可以报销的。只有商业险可以办理理赔。不过在这两种情况下可以找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
1.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交通事故自己全部责任,因自己过错产生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医疗保险部门必须报销医疗费用。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交通事故自己全部责任,因自己过错产生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医疗保险部门必须报销医疗费用。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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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自己负责的医疗费是你要负责地方的医疗费还是你本人的医疗费,如果是地方的医疗费,在社保范围外的当然是你出。如果是你本人的医疗费,当然符合社保部分的是可以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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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医疗费。
问过许多人都说交通事故社保不管,蒙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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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社保仅能报销本人医疗费中属于医保部分的医药费,其他费用不能报销。但前提条件是,该起交通事故属于单方事故,属于自己驾驶不当造成的伤病,而非第三人造成的多方事故,否则不予报销。
追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
双方造成的事故,各有一部分责任。自己应当负担的那本分医疗费不属于《社会保险法》所说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这部分是否可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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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车辆撞行人医药费保险公司是按照医保用药范围内,最多可以报销一万元。 交强险理赔: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二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一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一一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一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一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一一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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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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