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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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阶梯电价标准:
每年的5至10月执行夏季标准:
第一档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电价为0.61元/度;
第二档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电价为0.66元/度;
第三档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0.91元/度;
其余月份(11月~次年4月)执行非夏季标准
第一档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电价为0.61元/度;
第二档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电价为0.66元/度;
第三档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电价为0.91元/度。
上述所指的用电量不包括住宅小区的电梯、梯灯、水泵等公共用电的电量,这部分公共电量不参与上述阶梯电价方案的计算,视同合表用户用电,按合表用户电价(0.647元/度)标准计收电费。基数电量按月为标准,如两个月为抄表周期的,按两个月的基数电量叠加。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电网规划与建设,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有序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建立电网建设、电网风险管控及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电网风险管控、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
第五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林业园林、价格、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阶梯电价标准:
每年的5至10月执行夏季标准:
第一档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电价为0.61元/度;
第二档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电价为0.66元/度;
第三档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0.91元/度;
其余月份(11月~次年4月)执行非夏季标准
第一档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电价为0.61元/度;
第二档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电价为0.66元/度;
第三档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电价为0.91元/度。
上述所指的用电量不包括住宅小区的电梯、梯灯、水泵等公共用电的电量,这部分公共电量不参与上述阶梯电价方案的计算,视同合表用户用电,按合表用户电价(0.647元/度)标准计收电费。基数电量按月为标准,如两个月为抄表周期的,按两个月的基数电量叠加。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电网规划与建设,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有序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建立电网建设、电网风险管控及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电网风险管控、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
第五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林业园林、价格、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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