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输油管爆炸事件的事件概况
事件:输油管线爆炸,并引发原油泄漏。
事故起因:一艘30万吨级外籍油轮在卸油的过程当中,由于操作不当引发的输油管线爆炸。
伤亡:暂无人员伤亡情况报道
大连新港输油管线爆炸导致部分原油泄漏入海。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16日立即连夜赶赴大连,现场指挥海上油污应急处置工作。
2010年7月16日18时20分,大连新港输油管线发生爆炸,引起火灾,并导致部分原油泄漏入海。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立即组织专家组连夜赶赴大连,现场指挥交通系统所属力量开展消防、清污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海上油污应急处置。
李盛霖17日10时在接受电话采访时介绍,目前,“海巡021”“海巡028”“海巡0200”“海巡0202”等4艘海事执法船已赴现场,监控油污情况、布设围油栏;交通运输部救捞局的专业救助船“北海救113”“北海救198”及大连港14艘消防拖轮和1艘消防艇已在起火海域铺设围油栏、喷洒消防泡沫,以控制海上火势和油污染。 到17日9时,事故附近海面仍有原油泄漏入海,辽宁海事局正在抓紧组织海上油污清除和消防工作。交通运输部还协调河北、天津、山东海事局调集围油栏、消油剂、吸油毡等清污设备火速支援大连。
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有关负责人介绍,17日2时37分,大连新港港区海面出现明火,面积约有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为保证海上船舶安全,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迅速采取措施,安排大连新港港区所有船舶撤离。同时通知在附近锚地锚泊的船舶做好疏散准备,防止火势蔓延到锚地引发次生事故。 2011年11月,国务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辽宁省大连市的所属企业发生的“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4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其中,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2010年“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4起事故涉及的64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7月16日,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导致部分原油、管道和设备烧损,另有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轻伤、1人失踪;在灭火过程中,消防战士1人牺牲、1人重伤。据统计,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2330.19万元。
经查,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同意、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祥诚公司使用天津辉盛达公司生产的含有强氧化剂过氧化氢的“脱硫化氢剂”,违规在原油库输油管道上进行加注“脱硫化氢剂”作业,并在油轮停止卸油的情况下继续加注,造成“脱硫化氢剂”在输油管道内局部富集,发生强氧化反应,导致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和原油泄漏。
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上海祥诚公司违规承揽加剂业务;天津辉盛达公司违法生产“脱硫化氢剂”,并隐瞒其危险特性;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认真执行承包商施工作业安全审核制度;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安全审核就签订原油硫化氢脱除处理服务协议;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及其下属石油储运公司未提出硫化氢脱除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意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大连市安全监管局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检查不到位。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将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李伟,天津辉盛达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张海军、总经理张德胜,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运行管理部经理刘昌东,中燃油公司市场处处长沈璠等14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给予2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蒋洁敏警告处分;分别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李新华、廖永远记过处分;分别给予中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刘宏斌、中石油股份公司安全总监贺荣芳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立华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明禹行政记过处分;依法免去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董事长张景福的董事长职务,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分别给予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孙宏伟,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陈石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天津辉盛达公司、上海祥诚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分别处以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该起事故发生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辽宁省大连市的所属企业又连续发生了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2010年“10·24”火灾事故和大连石化分公司2011年“7·16”火灾事故、“8·29”爆炸火灾事故等3起责任事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同意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对这3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共给予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原总经理蒋凡、副总经理焦玉瑞,中石油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明辉,大庆石化建设公司执行经理王洪涛等35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大庆石化建设公司、大连七星监理公司和大连市甘井子区北方石化机械配件厂分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的隐患排查,限期彻底整改;对在建的石油库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进一步完善大型石油库和化工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制订完善我国石油库设计标准,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准入门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和环境监管,严防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