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轻伤怎么判?<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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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那么什么案件可以刑事和解呢?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也有个限制条件,一个是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规定的犯罪案件,且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必须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因此,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即使双方达成和解,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证据齐全后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经法院审判。一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进入诉讼程序,意味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意味着国家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案件就不能私了。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是轻伤,一般只要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执行了,一般不会判刑.
三、你说的现在案件在检察院,就意味着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介入了,你们不能私了了,不过你们和受害人协商赔偿,到将来量刑时受害人的态度、意见也是法院量刑、审判考虑的一个方面。
四、目前你们最好的办法就是和受害人协商、调解,以达成他们的谅解。
参考资料: 一名法医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自诉人觉得自己挨了打,受了伤,到法院寻求解决,没有证据便只得忍气吞声。有些被害人还不理解,主张由法院去搜集证据。殊不知,刑诉法规定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的条件之一。没有证据,法院无法立案,谈何主动收集证据?再说,法院在自诉案件中并无证明责任,举证的责任在自诉人一方。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诉讼机制的重构
重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诉讼机制,改变目前两种程序都可以诉诸、两种程序有时候都不能保护被害人权益的现状,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惩治伤害行为,保护受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所有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重构诉讼机制,有两种方案。其一,公安机关不再立案管辖,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在被打伤后,就要时刻留意证据的固定和保存,以备基层组织或中间人调解不成,打官司之需。另一种方案是这类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走公诉程序。权衡这两种方案,可以说二者各有利弊,前者,可以省去公安机关的麻烦,抽出时间和精力专心侦破其他刑事案件;后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去了当事人搜取证据之累,而且也不必为找证人作证伤透脑筋。
笔者认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走公诉程序,便利了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避免了各机关之间互相推脱责任。现阶段,公民本身的法律知识有限,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完成有效证据的收集,而且受证人出庭作证难等一系列问题困扰,束缚着当事人的索证问题。有些证据当事人个人可能无法收集,但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时证人可能积极配合,相对来说他们取证要容易得多。有的证人甚至公开表示:只要公安司法机关来调查取证,愿意提供书面证言。所以,依靠被害人的能力去收集证据打刑事自诉官司,往往难以实现预期的诉讼目的。即使是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也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难以达到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毕竟诉讼代理人是为维护自诉人的利益而代理的,有些证人不愿意在律师调查时出具证言。当然这类案件发案比较多,公安机关因此而付出的工作量比以往多不少,但相对于被害人因为收集不到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而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来说,公安司法机关在管辖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的麻烦,显得无足轻重。
(二)被害人享有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权利,但不享有撤回控诉的权利。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走公诉程序,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其诉讼权利与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诉讼权利不同。被害人没有撤回刑事部分指控的权利。只有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考虑到有些案件可能双方原先关系一直不错,一时冲动或误解发生纠纷,为了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补救的机会,在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书面意见,作为法院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参考依据,也有利于消除双方的矛盾,促使双方言归于好。
上述重构的诉讼机制,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既保证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同时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能认识到自己错误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又允许被害人向法庭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更有利于被害人、被告人双方缓和矛盾,化解纠纷。
2022-08-25 · 专注法律知识咨询,有事问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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