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的真相是什么,于欢上诉有结果了吗?
2016年4月14日,女企业家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2、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人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有人报警,民警来到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3、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女企业家苏银霞因为在经营工厂资金方面出现困难,于是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前后后一共累计借款135万元,按照约定的利息是每个月10%。之后,苏银霞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下大概17万元的余款没有偿还,因为实在是没有资金归还。
第二天,苏银霞和22岁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的接待室里面,连同一名职工,还有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且控制着三人。在这个过程中,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且脱下于欢的鞋子捂着他母亲的嘴巴,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然而令人发指的事情是催债人员杜志浩脱下裤子,并且掏出生殖器,当着于欢的面往苏银霞的脸上蹭,让于欢整个人接近崩溃。当时现场有人报警,但是后来的法院判决书上显示,经过多名现场人员的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之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了现场。
看到经常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女警察,并且试图拦下警车,称“警察要是现在走了,他们娘俩就只有死路一条”。此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本来情绪已经到了崩溃边缘的于欢,试图往外面冲,希望能够将警察唤回来,但无奈的是被催债人员拦住。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在混乱中拿了一把水果刀,将杜志浩等四人捅伤,面对眼前的情况,杜志浩等人自己开车去医院进行治疗,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其实在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银霞已经抵押的房子里面,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面,让她还钱。当天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并没有得到帮助。
于欢被判无期引争议
四个月之后,吴学占因为涉黑被警方控制,其中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在被刺伤之前,涉嫌驾驶车辆撞死一名14岁的女学生并逃逸。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对于该结果引起舆论话题,究竟“于欢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问题并没有停歇。
于欢上诉有结果了吗?
目前于欢上诉还没有结果,不过相信正义总会到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称,于欢故意伤害案由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接下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