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怎么处理

 我来答
梦之盼兮

2020-12-19 · TA获得超过1.5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1.8万
采纳率:51%
帮助的人:1085万
展开全部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调动,不按指定位置就座;
2.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或有效证件而无理拒绝者;
3.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及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不听劝阻的;
4.考试结束仍强行答卷,经警告不改者;考试结束不交试卷,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第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作弊,其作弊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1.考试中交头接耳,索要答案或对答案、传递纸条、交换座位、偷换试卷者(包括双方);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答卷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资料;
3.夹带或偷看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资料、纸条等;
4.在墙壁、桌面、身上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违反考场规则携带并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电子设备的;
6.交卷时,看别人的答案后,涂改试卷者;
7.考试时间在考场外翻阅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查实者;
10.经评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者;
11.用不正当的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者;
12.经过认定其他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第二次作弊者;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冒名顶替他人考试者;
3.团伙作弊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
4.利用通信设备及高科技作弊工具作弊者;
5.已构成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威胁,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第四条 考生作弊,由监考教师认真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处分审批表》,相关教学单位认定作弊事实后,按《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处理程序给予处分。
第五条 因考试作弊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的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重修;如各方面表现良好,毕业前该门课程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重新学习并考试通过后,计为有效成绩,给予相应学分。
第六条 凡是因考试作弊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辅导员根据其实际表现写出专项材料鉴定,经学院研究同意,认为该生受到处分后品德、学业等方面有明显进步者,学院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院长签字,学院盖章;报教务处审查,最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解除处分。
第七条 考试作弊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特殊情况参照《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权办法》执行。
第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学生作弊认定及处理相关材料,将纳入学校对二级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中。
一零哑剧

2020-12-18 · TA获得超过2.6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6.6万
采纳率:45%
帮助的人:2411万
展开全部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郭敬明公积金

2020-12-19 · TA获得超过3053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8719
采纳率:71%
帮助的人:228万
展开全部
初中期末考试出现作弊行为,首先是在场的监考老师必须做出处理。

一般情况下,期末考试的监考教务处都会有专门的监考安排,监考老师会安排非本学科或本班级课任老师担任。那么当监考老师发现学生在考试时出现作弊行为,应该怎么处理呢?首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如果你顾虑重重,最后选择假装没看见,放任学生作弊,那么这样的老师是对教师这一职业的玷污,所以,对于学生作弊,你不能熟视无睹,一定要对学生采取处理、教育。处理还要有智慧、讲方法。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更多回答(1)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