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负什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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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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