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税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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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方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印花税:成交价×0.05%(暂免征收)
营业税:
1、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出售:免征收—营业税
2、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出售:(出售价格-购入价格)×5.6%
3、购入不足5年的住房出售:出售价格×5.6%
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合同价-购买成本-合理费用),按照差额20%的个税征收。
免税条件:
1、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居住五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出售自有住房与购买价无差额的,可根据原购买房产发票免除征收。
土地增值税:
应纳税额=成交价的1%
免税条件:
1、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4、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收益金:
1、2008年4月8号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满5年出售的,按照合同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土地收益金。
2、2008年4月8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满5年出售的,按照出售价与原购房价差额的70%缴纳土地收益金。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安居房、康居房、危改回迁房、绿化隔离地区)合同价×3%征收税费即可。
测绘费:各区规定不同,一般200元左右。
二、买方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印花税:成交价×0.05%(暂免征收)
契税:
普通住宅:
1、个人购买家庭二套住房的,即合同价×3%征收;
2、个人购买家庭首套住房,且系90平米以下的,按1%征收,即合同价×1%;
3、个人购买家庭首套住房,90-140平米,合同价×1.5%;
4、个人购买家庭首套住房,140平米以上均按3%征收。
非普通住宅:成交价(合同价)×3%(超过140平米或50年商业办公均一样)。
印花税:成交价×0.05%(暂免征收)
营业税:
1、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出售:免征收—营业税
2、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出售:(出售价格-购入价格)×5.6%
3、购入不足5年的住房出售:出售价格×5.6%
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合同价-购买成本-合理费用),按照差额20%的个税征收。
免税条件:
1、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居住五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出售自有住房与购买价无差额的,可根据原购买房产发票免除征收。
土地增值税:
应纳税额=成交价的1%
免税条件:
1、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4、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收益金:
1、2008年4月8号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满5年出售的,按照合同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土地收益金。
2、2008年4月8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满5年出售的,按照出售价与原购房价差额的70%缴纳土地收益金。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安居房、康居房、危改回迁房、绿化隔离地区)合同价×3%征收税费即可。
测绘费:各区规定不同,一般200元左右。
二、买方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印花税:成交价×0.05%(暂免征收)
契税:
普通住宅:
1、个人购买家庭二套住房的,即合同价×3%征收;
2、个人购买家庭首套住房,且系90平米以下的,按1%征收,即合同价×1%;
3、个人购买家庭首套住房,90-140平米,合同价×1.5%;
4、个人购买家庭首套住房,140平米以上均按3%征收。
非普通住宅:成交价(合同价)×3%(超过140平米或50年商业办公均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