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拖车费与清障费由哪一方承担
拖车费与清障费由经当事人或委托人承担。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于2011年8月8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行为,用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杜绝“漫天要价”式的拖车费。
按照新规定,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分牵引费和清障施救费两项。牵引费和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特殊情况清障施救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牵引费由基本公里牵引费和超基本公里牵引费组成。
牵引5公里(含)以内,按次收取基本公里牵引费;超5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超基本公里牵引费。规定分别明确了地面道路基本公里牵引费和超基本公里牵引费,但是单次不能超过一千五百元。
扩展资料:
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实施清障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高效的原则,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服务区或修理厂(修理厂距离高速公路出口处不超过3公里)。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实施清障前,应做好告知工作,并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实施故障车辆拖移。
高速公路清障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拖车费和吊车费两大类。清障车拖运费根据被清障车辆行驶的实际里程(一般情况下拖运到就近的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和被清障车辆相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以10公里为基数,不足10公里的按10公里计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拖车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单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
按照《合同法》来说交警委托第三方保管你的车,是交警与第三方有合同关系,你与第三方并无合同关系。
所以无论是交警提供的拖车或者停车场还是第三方提供的,车主都不该承担这个费用。
费用由行政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