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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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有: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行为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上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上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行为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上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上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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