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的指导思想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民主职能,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社会效能。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实质,就是保障人民享有的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人民的利益。
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包括: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安规章解释工作的规定》
第二条 下列法规、规章,由公安部进行解释:
(一)国务院授权由公安部解释的行政法规;
(二)公安部制发的规章;
(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规章;
(四)公安部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安部进行解释。
第四条 公安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法制司主管。
第五条 公安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不得超越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从公安工作的实际出发,注意解释的规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应当经过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