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只列保证人为被告;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还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二、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三、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中止、中断。
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止;但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会中断。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