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的案件还能再重新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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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撤诉的案件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诉后,再重复起诉的,法院不受理;3、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后,再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一、什么情况下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是: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
2、判决不允许离婚、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3、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撤诉是否能反悔
离婚撤诉能反悔。第一次撤回离婚诉讼并后悔的,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根据规定,原告撤回离婚案件后,一般在离婚案件中6只有在几个月后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撤诉6一个月内有新理由或者新情况的,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只有有新理由、新情况才能随时起诉,当事人应当认真决定是否撤诉。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只要当事人一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且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可以诉讼离婚。当然,若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一方下落不明的,也应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这是诉讼离婚的特殊情形。
诉讼离婚程序一般是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分别是: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4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三百三十八条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什么情况下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是: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
2、判决不允许离婚、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3、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撤诉是否能反悔
离婚撤诉能反悔。第一次撤回离婚诉讼并后悔的,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根据规定,原告撤回离婚案件后,一般在离婚案件中6只有在几个月后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撤诉6一个月内有新理由或者新情况的,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只有有新理由、新情况才能随时起诉,当事人应当认真决定是否撤诉。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只要当事人一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且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可以诉讼离婚。当然,若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一方下落不明的,也应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这是诉讼离婚的特殊情形。
诉讼离婚程序一般是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分别是: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4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三百三十八条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