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漏诊该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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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违约责任或民事责任
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从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来看,医疗过错是指医院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弯或范,对患者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一种行为。医疗事故需要损害后果的出现,且这种损害后果要和医院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或槐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换句话说,只有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又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变所致,与被告的漏诊无直接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就不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使存在过失行为,但只要此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漏诊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受害人还是有可能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索赔,这个赔偿标准比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高出很多。
一、漏诊是事故还是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漏诊是医疗事故吗?
漏诊只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法律的角度说,医疗过错可以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混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漏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医疗事故的有关解释来看,医疗事故是由医学会组织鉴衫闹友定认为构成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构成医疗事故有三个条件: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二、可适当给予精神抚慰金
按照法律规定,侵权必须构成四个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以此推定,该案例可认定医方有过错,患者也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并不能判决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医院漏诊了,但追溯损害原因是车祸造成的,医院漏诊与患者的车祸损害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车祸所致赔偿。但医院可进行适当的精神抚慰,具体的精神抚慰金额要看损害后果。按照北京地区标准,一般患者死亡医院全责按照10万元给予赔偿金额,依此类推按照伤残级别从一级向下逐级递减,若没有残疾的适当补偿1000~5000元即可。
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从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来看,医疗过错是指医院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弯或范,对患者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一种行为。医疗事故需要损害后果的出现,且这种损害后果要和医院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或槐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换句话说,只有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又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变所致,与被告的漏诊无直接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就不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使存在过失行为,但只要此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漏诊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受害人还是有可能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索赔,这个赔偿标准比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高出很多。
一、漏诊是事故还是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漏诊是医疗事故吗?
漏诊只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法律的角度说,医疗过错可以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混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漏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医疗事故的有关解释来看,医疗事故是由医学会组织鉴衫闹友定认为构成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构成医疗事故有三个条件: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二、可适当给予精神抚慰金
按照法律规定,侵权必须构成四个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以此推定,该案例可认定医方有过错,患者也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并不能判决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医院漏诊了,但追溯损害原因是车祸造成的,医院漏诊与患者的车祸损害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车祸所致赔偿。但医院可进行适当的精神抚慰,具体的精神抚慰金额要看损害后果。按照北京地区标准,一般患者死亡医院全责按照10万元给予赔偿金额,依此类推按照伤残级别从一级向下逐级递减,若没有残疾的适当补偿1000~5000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