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偷看孩子手机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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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行使监护职责偷看孩子手机一般不属于犯法,具体要看情况判定。如果是合理地行使监护职责的,不犯法;如果不属于行使监护职责的,擅自查看、处理孩子手机中的隐私信息的,可能会构成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行为。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所以最好还是跟孩子多进行沟通。
父母翻孩子手机犯法吗
在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是不犯法的,但孩子有隐私权,孩子应该和家长沟通,从而达成共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规定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而知情权的满足必然要求父母查看子女的相关信息。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决不能是绝对的。法律上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偷看别人手机是犯罪行为吗
未经他人允许偷看别人手机的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还没有到犯罪的程度。如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作为权利人,是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如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话,可能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父母翻孩子手机犯法吗
在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是不犯法的,但孩子有隐私权,孩子应该和家长沟通,从而达成共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规定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而知情权的满足必然要求父母查看子女的相关信息。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决不能是绝对的。法律上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偷看别人手机是犯罪行为吗
未经他人允许偷看别人手机的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还没有到犯罪的程度。如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作为权利人,是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如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话,可能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