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秋明法律论丛]如何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如何进行国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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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置啬4
2013-10-06 · TA获得超过19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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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质上看,逃税行为属于一种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从形式上看,逃税行为具有欺诈性,通常表现为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采取诸如瞒报、虚报、错报、漏报等手段,来逃避纳税义务。所谓避税,一般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所存在的缺陷,通过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手段来减轻或规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产生前,就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来规避纳税义务,因此它不具有明显欺诈的性质,形式上也并不违法,很难被追究法律责任。所谓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来减少或逃避其就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所谓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采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手段,来减少或规避其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行为相对于国内逃税和避税行为而言,很难加以区别。因为国内税法上区分逃税和避税行为的标准只有一个,而各国区分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的标准却大不相同。有的行为可能在一国被认为是国际逃税行为,而在另一国却被仅仅认作避税行为。国际上对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二、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1、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比较常见的国际逃税方式主要有:①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这主要是指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单,或者是向税务机关隐匿自己在国外拥有的财产或从国外获得的股息、利息、薪金等收入。②谎报所得。谎报所得是指纳税人为了逃税的目的而把一种所得谎报为另一种所得。例如纳税人把境外所得的利息收入谎报为股息收入,或把股息收入谎报为利息收入。③虚增成本(虚构扣除)。虚增成本是指纳税人采取以少报多,无中生有,乱列费用等方法来增加成本,减少应税额。虚增成本的主要方式有虚增佣金、特许权使用费、交际费、多摊折旧费等。④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这主要是指纳税人采用做假账的方法来实现逃税的目的。例如设立两本账册,一本用来应付税务机关的审查,另一本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一般来说,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避税;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来避税;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①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避税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是自然人常用的一种避税方式。由于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纳税人因此往往通过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国的居留时间的方式来避税。例如某位在美国纽约州拥有住所的美国人却长期工作生活在中国,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他采用每在中国生活11个月,就回美国度假一次的做法来避税。因为根据纽约州法律,只有在该州拥有住所且在该州连续生活6个月以上的人才被认为是该州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而根据中国法律,只有在中国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才被认为是中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这样这位美国人就利用了两国税法的漏洞,既没有在中国连续居住12个月,又没有在纽约州连续居住6个月,因此他对中美两国都不承担居民纳税义务。②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二是通过避税港进行避税。⑴通过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Transfer pricing)这是指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主要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不是通过独立竞争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交易价格,而是通过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的方法,把关联企业中某一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企业。进行转移定价的具体形式就是子公司以高于正常市场的价格从关联企业进口原材料或零配件,再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将产成品销售给关联企业,这样就造成该子公司账面上亏损或不赢利,从面把利润都留在了境外。跨国公司进行价格转移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进行国际避税。因为通过价格转移的形式可以把设立在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的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低税国,从而在总体上减轻跨国公司的税负。⑵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Tax Haven)避税港指那些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哈马、贝里新、纽埃等地区,对境外公司只收固定规费,不征收任何其他税赋,属于完全免税国家(No Tax Heavens);而像香港、新加坡、马耳他,塞浦路斯、直布罗陀等地,对本国或本地区的居民或企业只征收来源于本国或本地区的所得,对境外所得不征税,属于境外所得免税地区(No Tax on Foreign Income)。目前很多国家的税务机关都把上述国家和地区列入了避税港名单。跨国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的方式来进行国际避税。他们把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都汇集到自己设在避税港的基地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所谓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却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都发生在避税港境外。跨国纳税人利用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一种是以基地公司作为持股公司,把子公司的利润都以股息的形式留在基地公司;一种是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把境外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从而把利润都汇集到基地公司账户。 ③弱化股份投资以进行国际避税(Thin Capitalization,资本弱化)这主要是指跨国投资人有意减少他在国外关联企业中的股份投资比例而增加贷款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股份投资和贷款投资,在税收待遇上至少有2点区别:⑴股份投资中,被投资公司首先要在来源地国缴纳所得税,然后才能从税后利润中向投资者分配股息,因此股息不能从公司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而在贷款投资中,向投资人支付的利息却可以作为列支费用事先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⑵股份投资中,投资人从来源地国取得的股息可能还要向来源地国缴纳预提所得税;贷款投资中,投资人虽然也可能要缴纳利息预提税,但利息的预提税率一般也要比股息的预提税率要低。举例说明:假设某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共同设立了一个股权式合营企业,其中美方投资500万元,占50%的股份。该合资公司当年应税所得为100万元,上交所得税100*33%=33万元,中美双方各负担50%,也就是各负担了16.5万元的所得税额。中美双方最后又各从67万的税后利润中分得股息33.5万元(收益率6.7%)。但如果美方把这500万元投资进行拆分,其中200万元是股权投资,占合资公司20%股权,另外300万是贷款投资,并约定贷款利息每年30万(利息10%),那么该合资公司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为(100-30)*33%=23万,其中美方负担4.6万。税后利润47万,美方分得股息9.4万,加上它所得到的利息30万,美方共从合资公司分得39.4万,中方也分得股息37.6万,但中国征收的所得税却只有23万。 美方50% 税16.5, 股息 33.5 合资公司 100*33%=33万,税后利润 67万 税33 中方50% 16.5 33.5 33.5 美方20%+300万贷款,30(10%利息) 税4.6 股息9.4 , 总计30+9.4=39.4合资公司 (100-30)*33%=23, 税后70-23=47, 税23 中方80% 18.4 37.6 37.6 ④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Treaty Shopping)所谓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通过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导管公司(传输公司conduit company)的方式,从而间接享受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这种导管公司的设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传输公司(direct conduit company),一类是间接传输公司(stepping-stone conduit company,踏脚石公司)。直接传输公司的设立情形是:A国与B国有税收协定,B国与C国有税收协定,但A与C之间没有税收协定。A国一公司有来自C国的收入,但直接从C国转入A国的话要缴纳高达67%的双重税收(A国33%,C国34%)。但A国的这家公司在B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收取来自C国的收入,这样A国这家公司在向C国缴纳了34%的来源地国税款后,把利润汇入到B国的子公司,B国免予征税,然后再从B国汇回A国,也同样免予征税。A国的这家公司总共只在C国缴纳了34%的所得税。间接导管公司的设立情形是:B国与C国有税收优惠协定,A国与B、C两国均没有协定,A国的一家公司有来自于C国的收入,于是它便选择在D国设立一家控股公司(D国可能是一个避税港,也可能与B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然后再由D国的控股公司在B国设立一家子公司,并由这家B国的子公司收取来自于C国的收入,然后再转给D国的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转给A国的这家公司。D国的控股公司便起到了踏脚石的作用。 三、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Domestic Legal Measures)从实践来看,目前各国还是普遍通过国内立法措施来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各国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措施可分为一般国内法措施和特别国内法措施两种。1.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①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②强化税务审查制度;③实行评估所得制度。2.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特别国内法措施①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措施目前各国普遍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进行管制。正常交易原则在我国又被称为独立竞争原则,它的理论基础是:因价格转移而产生的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的扭曲现象只有在关联企业之间才会发生,而处于竞争市场中彼此独立的无关企业之间是不会发生这种扭曲现象的,因为无关联企业的交易是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进行的。根据这一原则,关联企业之间的营业往来,都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如果有人为地抬高或压低价格的现象发生,有关国家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公平市场价格,对关联企业的收入和费用进行调整。正常交易原则的核心就是将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如果有扭曲价格发生,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对被扭曲的内部价格进行调整。但正常交易原则在实行时会存在以下三种缺陷:⑴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间的正常价格缺乏可比性。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跨国交易涉及无形资产的使用和特殊服务的提供,这就使各国税务机关难以找到具有可比性的独立企业价格;⑵审查成本太高。由于正常交易原则主要是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因此税务机关在审查时,必须对企业的所有跨国交易进行逐笔比较,这就要花费相当大的审计成本;⑶可能产生新的双重征税。因为转移定价往往发生在位于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如果一国税务机关根据正常交易原则调高了位于本国境内的某一企业的应税所得额,那么该企业的交易对方所在国就应当相应调低后者的应税所得额,否则就可能造成新的双重征税,违背税负公平原则。鉴于正常交易原则存在的缺陷,近来美国和经合组织各国开始对本国传统的转移定价税制进行改革,这种改革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⑴选择以利润为可比对象。传统的正常交易原则是以交易价格为可比对象,就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间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比较;而以利润为比较对象的方法则避免了寻找正常价格和逐笔进行比较的烦琐,转而采用将关联企业的利润水平与同类独立企业的利润水平相比较的方法,来反证关联企业间是否进行了转移定价。美国在1994年还提出了“最佳方法原则”,授权税务机关自行决定是采取价格比较的方法,还是采取利润比较的方法。⑵放宽正常交易原则中的可比性要求。传统的正常交易原则要求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与市场的正常交易严格相同,但放宽后的正常交易原则并不要求再者之间一定要具有严格的可比性,通常只要差异不是非常大就可以采用。⑶推行预约定价机制。预约定价机制是指关联企业事先与税务部门达成一份预约定价协议,规定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必须事先把自己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内部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报送税务机关审查认可。纳税人以后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都应按照预约定价协议所规定的定价方法执行。预约定价机制有两个好处:一是降低了税收征纳双方的管理成本;另一是增进了企业对交易成本的可预见性。因为企业在每一笔交易前,都能够对自己的纳税成本做出准确的判断。预约定价机制在深圳等城市已经有了几年的实践,效果不错。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对预约定价作了原则性规定。②防止利用避税港避税的措施各国对这类避税行为的法律管制措施主要可分为三类:⑴阻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例如英国《所得税和公司法》规定,未经英国财政部批准,任何英国的居民公司不得擅自迁出英国,如果出于逃避税的目的而把公司迁至避税港的,不仅仍要向英国政府承担居民纳税义务,而且还要受到刑事处罚。⑵通过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来制止基地公司的设立。例如比利时法律规定,比利时的居民公司对避税港和低税国的关联企业支付的款项,如果属于非正常的利润转移,则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一律不予扣除。⑶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许多国家的税法规定,如果公司未将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股东,那么在计算股东的应税所得额时,不应包括这些未分配给他的利润。但美国税法规定,如果美国股东有设在避税港的基地公司(受控制的外国公司),那么即便该公司的利润没有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股东,股东也必须把它当作已分配股息计算入自己的应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不能享受延期纳税待遇。③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措施针对跨国投资人弱化股份资本的行为,各国一般采用两种方法来进行管制:一是限制股东对公司提供过多的贷款;另一种是将公司支付给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规定公司不得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利息支出。例如美国联邦税法规定公司的债务与其净资产之间的法定比率为1.5:1,如果公司的债务总额超过了这一比率,就将被视为资本弱化行为,超过那部分所支付的利息不能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且这部分利息要被视为股息而征收股息预提税。④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措施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措施是在签订税收协定时就设置专门的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从而阻止第三国居民通过导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有少数国家,如瑞士、美国,还在国内税法中专门制订了反滥用税收协定措施。 四、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随着国际逃税与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也认识到,单靠单方面的国内法措施,将难以有效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因此,各国普遍采取双边和多边合作的形式,通过签订税收协定来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这些国际合作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各国税务机关就能够了解跨国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所得和财产价值,有利于打击国际逃避税行为。目前许多国家都根据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范本所规定的原则,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相互提供情报的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①情报交换的对象。经合组织范本规定交换对象为实施税收协定所必需的情报,各缔约国的国内税法情报。联合国范本补充规定交换对象还应包括防止国际逃避税的情报。②情报交换的范围。各国在税收协定中对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都有限制。例如规定交换的情报仅限于通过法律和正常的行政渠道所能取得的情报;缔约国没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企业或个人的秘密信息;没有义务提供与本国的公共政策相违背的情报。③情报的交换方式。缔约国之间情报的交换方法一般包括五种:例行的交换;经特别请求的交换;一方主动提供;双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同时进行税务检查;一方允许另一方税务人员入境进行税务检查。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由于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大多是采用设置导管公司的方法,因此各国在反滥用税收协定措施中,最关键的是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导管公司来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各国在实践中所采用的方法有:①透视法(the looking through approach)。按照透视法,缔约国的居民是否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取决于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的居民。如果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第三国居民,那么该公司不得享受协定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②排除法(the exclusion approach)。排除法是指在双边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的优惠待遇,不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低税待遇的公司。因为第三国居民在设立导管公司时,往往对这些低税公司特别青睐。③渠道法(the channel approach)。渠道法是对付踏脚石式导管公司比较有效的方法。它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不得超过其总收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居民公司,不得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这样就限制了导管公司把它所获取的收入大量转移到第三国。④征税法(the subject-to-tax approach)。这是指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例如奥地利与英国的税收协定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假设一奥地利公司有来自于英国的股息收入,那么英国作为来源地国征收的预提税优惠税率为5%。但英国给予该公司优惠税率的前提条件是奥地利也必须作为该公司的居住国也必须征税,否则英国将向该公司征收15%的标准预提税。采用征税法的目的在于对付那些典型的导管公司,如那些设在避税港的基地公司和在缔约国一方设立的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导管公司。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这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如代为送达纳税通知书、代为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代为追缴税款等。由于跨国纳税人经常采取将所得和财产转移到境外,或累积在避税港不汇回国内,甚至本身移居国外的办法来逃避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有关国家提供这方面的税务行政协助,就能有效地制止这类国际逃税与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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