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欧洲的封建制度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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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封建庄园: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庄园则是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的基础,封建庄园是各大小封建主的领地,领地内的人民在政治上只效忠其领主,在经济上依附于领主,直接向领主缴租(另外教会好象也有一点征税权);然后小领主只效忠其上一级封建主,形成层层分封与效忠的封建制度,与中国所谓的封建制度有根本的不同。
日本的封建庄园:封建庄园领主制,是封建制的一种形式。而在实行封建庄园领主制的国家中,由于自然和社会诸多条件的差异,其经济、政治体制也表现出各自的特征。公元12~16世纪,日本的封建庄园领主制与西欧各国的庄园领主制相比,既有极为相似之处,又有十分明显的自身特点。
[SIZE="5"][CENTER]一 寄进与分封相结合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CENTER][/SIZE]
日本在封建庄园领主制时代实行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与西欧各国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虽然大体相似,但两者的形成过程却有很大差别。西欧各国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一般都是通过采邑分封建立起来的。这种采邑分封是以契约为媒介,以服兵役为代价,形成国王、公爵、伯爵、男爵和骑士的土地等级结构。而日本的等级土地所有制,却是由自下而上的寄进与自上而下的分封的两条路线形成的。这是由于日本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形成以前, 曾存在过土地国有化的班田制。
班田制是公元7世纪日本统治集团中的革新势力学习中国隋唐的均田制建立起来的。它一方面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有限,独立经营的条件尚不充分,须依存于农业共同体;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外政治环境的压力,日本迫切需要摆脱危机。于是,确立封建土地国有化的班田制,就成为改革势力所选择的出路。这种班田制的确立,曾为日本的生产力发展及社会进步起过巨大作用。然而,由于各级统治者利用班田收授的权力巧取豪夺,日益加重人民的负担。于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们便开垦公田以外的荒地谋生。与此同时,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于723年颁布了《三世一身法》,规定:“营开垦者,不限多少,给传三世,若逐旧沟池,给其一身。”①即开垦生荒可传三世后归公,开垦熟荒地可享用一生。743年又颁布了《垦田永世私财法》,宣布“自今以后,(垦田)任为私财,无论三世一身,咸悉永年莫取”②, 以防止土地复荒。自此,豪门势家凭恃实力,竟相垦殖,开始了土地私有化的过程。但是,由于建立在班田制基础上的律令制政治体制的作用,私人领主阶层的成长长期受到限制。
在私有土地发展的同时,为了反抗封建官吏的层层盘剥,加上班田制的破坏和水力工程难以维持,农民或虚报户籍,或逃匿他乡,或将土地献纳给豪门势家,自己成为他们的庄民。各地豪族也乘机兼并土地,隐匿外来农户耕种,建立庄园。虽占有大量土地,但职位低微的地方豪强,为了求得贵族的庇护,主动寄进庄园,接受任命,作为上级领主的代理人(庄官),继续管理庄园。上级领主再把所领庄园寄进给中央权贵,称这一中央权贵为本所,自己则作为领家,从而形成本所——领家——庄官的层层庄园领主结构。如1086年肥后国的在乡领主沙弥高方,为逃避国衙的征敛欺压,把自己的领地献给大贰实政,沙弥高方及其子孙保有世袭庄官,管理庄园。沙弥高方每年向实政缴纳400石米谷。后来大贰实政的后代无力防止国衙侵扰,又拥戴鸟羽院的皇女为本家,每年向本家奉献米谷200石③。这种自下而上的层层寄进,即使下级领主在上级领主的庇护下得以生存和发展,也使上级领主恃权自肥,相互间又都依存于国家权力,以国家官吏的身份行使领主支配权。
日本的分封制庄园是寄进型庄园充分发展的产物。寄进型庄园的发展,导致班田制的破坏和权门势家政治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彼此之间为了获得更大的权力和利益,展开了激烈的争夺。1184年,源赖朝战胜政敌,建立镰仓幕府。镰仓时期,将军占有关东御领和关东御分国等广大直辖领地,以“恩给制”的形式向御家人分封领地,以确立将军和家臣的主从关系。作为主君的将军向家臣(武士)御恩(分封),其中主要是土地、守护职、地头职以及预所职、庄官职等。受封的武士称为御家人。
御家人制的基础是(总)领制。它是以同族武士相结合形成的组织,领为一族之长, 死后由嫡长子继承。领实际上是一族的领主,全族的土地、财产均由领掌握,庶子虽有财产继承权,但无处断权。领作为御家人,对将军的御恩(分封)的回报是服役。平时统制全族为将军服役,参加执勤警卫(称京都大番役),战时率领全族武士随将军出征。这种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具有浓厚的家长制大家族所有的性质。
镰仓初期,将军对天皇政府还有某种依存关系,但自1221年的承久之乱以后,将军彻底摆脱了天皇政府的限制,通过武家法的实施,把权力扩展到全国,向其直辖领以外的地区也派出守护和地头,国司和庄官的职能随之被取代。于是,以幕府将军为首、以御家人为主要成份的武士领主的土地等级所有制便在全国确立。
室町幕府后期,大名依靠各自的实力,建立大名领地。大名将自己的领地变为政治、经济统一体。大名在土地问题实行的主要政策是一)大名保护领内的领主和富裕农民旧有领地并给予新的封地;(二)将得到封地者编成家臣团,家臣必须效忠大名,参与军事活动为主的服役;(三)在大名直辖领地外,又通过检地(丈量土地)来确定农民年贡和家臣服役数额, 以便保证大名的财政收入;(四)家臣受到大名的严格限制,没有独立发展的余地。④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这种由寄进与分封两条路线形成的封建领主等级土地所有制,决定了下级领主对上级领主的依赖性,上级领主对下级领主的控制也必然是相当牢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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