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基金怎么申请
直接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即可。
以济南市为例,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
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政府全额贴息,超出中央、省标准贷款部分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政府贴息。
扩展资料:
创业基金的相关要求规定:
1、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在十大千亿产业领域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政府全额贴息,超出中央、省标准贷款部分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2、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稳定和扩大就业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制定实施细则或办事流程,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3、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就业创业工作资金保障力度,在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同时,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精简工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本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024-09-30 广告
创业基金又称风险资本,是指由专业投资人提供的快速成长并且具有很大升值潜力的新兴公司的一种资本。风险资本通过购买股权、提供贷款或既购买股权又提供贷款的方式进入这些企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青年的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建设,帮助青年创业,配合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的实施,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全国青少年宫协会共同倡议建立中国青年创业基金,由全国青少年宫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要求设立并管理该基金。
第二条基金名称:中国青年创业基金,英文译名为:YouthBusinessFund。
第三条基金性质:专项公益基金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基金的来源:
1、国家专门拨款;
2、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款;
3、国内各级政府资助;
4、其他合法捐助;
5、基金的合法增殖;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基金的用途:
1、以"发展债券"的方式,支持有创业意愿和潜力的青年开展创业项目。发展债券是英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所采用的对青年创业者的资助方式,其原则如下:
1)青年创业者无需担保和资产抵押,经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就可以获得创业贷款。
2)青年创业者有责任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创业贷款,贷款利息由基金管理董事会确定;
3)如果青年创业者确实不具备偿还能力,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有创业意愿和潜力的青年进行培训。
3、对创业导师和项目实施人员进行培训。
4、对YBC计划的宣传和推广费用。
5、根据民政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可以在专项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的规定,基金中的一部分用于维持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组织机构的日常运作费用和支付项目专职人员工资,费用总额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0%。
6、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章基金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基金的审核和监督机构为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理事会。理事会对基金的审核和监督职责如下:
1、听取和审查基金管理董事会关于基金的工作报告;
2、决定其他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基金的管理机构是基金管理董事会。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如下:
1、制定、修改本办法;
2、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基金的管理办法管理本基金。
3、根据本管理办法,负责基金使用的审核和发放。
4、对所支持项目的进展、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
5、根据所支持项目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贷款资金的回收。
6、为使基金更好地发挥效益,可在国家政策的许可范围内,进行资金运营,以使基金增殖。
7、负责对基金的财务管理管理。聘请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进行年中和年度审查,并向理事会提交中期和年度审计报告与法律意见书。
8、负责解答基金出资人的咨询或查询。
第四章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董事会负责审定创业贷款的发放和回收程序,并负责依照程序执行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九条基金管理董事会负责确定年度培训经费额度,并根据项目办公室提交的培训计划,进行拨款。
第十条基金管理董事会负责确定年度宣传推广经费额度,并根据项目办公室提交的宣传推广计划,进行拨款。
第五章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账户。建立严格的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度。基金管理董事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十二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由中国青年创业基金管理董事会行使。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月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