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死的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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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念巧234
2016-05-18 · TA获得超过10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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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北京市已经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北京市卫生局主管下开展业务。市卫生局表示,生前预嘱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还尚处民间推广阶段。
对于“尊严死”,生死问题各方观点不一。 以人为本 很有必要
无论“尊严死”还是“安乐死”,都是为了减轻患者痛苦和家属负担的一种死法。人固有一死,选择“尊严死”和“安乐死”,何尝不是一种死法?生前预嘱已经在民间推广,“尊严死”入法还远吗?
“尊严死”入法,世界上早有“他山之石”:美国35个州立法支持自然死亡,英国1967年就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临终关怀机构。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有临终关怀机构。
很多人离世前都是很痛苦的,生前预嘱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人要活得有尊严、有价值,也要死得有尊严、有价值,这才是真正的人生、快乐的人生、完美的人生,这才是以人为本、具有人文情怀的做法。
当然,“尊严死”的实现是个“复杂的事”。比如,患者20岁写下生前预嘱,其80岁临终前,医学水平也许完全可以救治;比如,其生前预嘱交给了其前妻或前夫,其临终时谁来出示、家人不出示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只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中国是文明古国,人的生与死都得讲文明。让已经走到生命尽头的人有尊严地死去,无疑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和文明。 活着才有尊严可言
与安乐死相比,尊严死有进步。安乐死是在医生协助下的“他杀”,而尊严死则是按照预嘱的“自杀”,两者相比,“自杀”当然要人道许多。
但是,“尊严死”毕竟是消极被动地等死,其建立在患者亲人和医疗措施不作为的基础上。当其时患者生命尚存,患者亲人和医疗机构不行施救,任凭患者在无助中慢慢死去,这样的终结可能更痛苦,对患者也是一种人道残忍。
“尊严死”就怕被滥用,患者一旦“被尊严”,则更不人道。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称,签订“生前预嘱”的患者,如因病或因伤导致身体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不管是用何种医疗措施,死亡来临时间都不会超过6个月,这时就得允许患者亲人和医院不作为,任凭患者自然死去。这里令人担心的是,“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怎么才能判断得准确无误?如果判断不准,岂不是糟蹋了生命?比如,有的患者处于“持续植物状态”好几年甚至十几年都被亲情唤醒了过来,假如此前放弃施救,其还有死而复生的可能吗?
还要看到,“尊严死”很容易被打上利益的痕迹。有的利益相关方若利用患者生前预嘱,为抽逃责任放弃救治患者,别人奈何不得,只会加速患者死亡。比如,有人为节省财力、节省时间、减少自身麻烦,能救治而不去救治,患者过早地离开人世,这还谈何尊严?
生命只有一次,人要讲尊严,但活着是前提,没有活着的尊严,将是空泛的、虚伪的。在有尊严地活着和有尊严地死去的天平上,前者显然更重要,没有前者,任何尊严死都会无从谈起。
让生命最大化,是现代高科技的重要课题,甚至可以说,现代高科技的意义就在于让人更好地活看。因此,推崇好好活着远比推崇自然死重要,而且只有这样才可为现代高科技提供重要课题。当然,有的拯救到头来还是做无望的抗争,但是,宁可救过一百人,也不可错过一人。宁可救过一人一百回,也不可错过一回。因为错过任何的一人、一次,后果都会无法挽回,都会让生命黯然失色。 没有“监督人”就不要“尊严死”
“尊严死”最让人担心的问题是患者是否真正得到尊重,是否真的有“尊严”。“尊严死”的执行面临太多干扰:院方、家属都可能出于利益考虑而作出违背患者意愿的决定,甚至伪造生前预嘱;即便患者本人曾立过预嘱,患者的意愿也可能随时间和情况的改变而改变。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方法是尊重患者的意愿,落实患者的选择权。
不得不承认,“尊严死”有许多好处。节省医疗资源、减轻患者家属负担、让患者少受“折腾” ……但一切“好处”都应该给患者的选择权让道。否则,“尊严死”就是彻底的反伦理、反道德,比谋杀还可耻的行为。如果连患者的意愿都不尊重,还谈什么“尊严”呢?
要确保“尊严死”不会步入歧途,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来监督、管理。执行生前预嘱必须严格考证其真实性;还要考虑到情况的改变是否会改变患者的志愿,比如患者立预嘱时是否有轻生心理;医生也可根据判断选择不执行预嘱,对执行预嘱的监管从严,对不执行预嘱的监管从宽。
总体来说,推行“尊严死”是值得“试一试”的。而且出于对患者选择的尊重,最起码它不应该被禁止。但笔者认为,这次推广“尊严死”有些草率。虽然我国法律已涉及对生前预嘱的监管,但对“尊严死”的执行还缺乏监督。“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尊严死”监管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贸然推广,恐怕在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引出一些道德法律问题。
不过,既然“尊严死”已有先例,对其监管和推行也就成为必然。当务之急是针对“尊严死”的执行出台相关监管制度、法规,落实患者的选择权,确保患者真正被尊重。法规完善前,既然“尊严死”本身合法,那就可以执行。但最好是保守推行,而非贸然推广。没有“监督人”,最好不要“尊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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