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中的弃妇诗一共有几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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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首,分别是《召南‧江有汜》、《小雅·小编行其野》、《小雅·谷风》、《小雅·白华》《邶风·柏舟》、《邶风·日月》、《邶风·终风》、《邶风·谷风》、《卫风·氓》、《国风·王风·中谷有蓷》、《郑风·遵大路》。
自西周伊始,中国古代所呈现的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奉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这种制度对女性的伤害是极大的,《诗经》中的弃妇诗即是典型的表现。
弃妇是古代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她们深受制度的残害,结局多为悲惨。写这篇文章目的是表明当时的法律制度对妇女地位的影响,以期让大家了解古代法律对女子的束缚。
扩展资料
《诗经》时代,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特征的聘娶婚制,逐渐代替自愿婚制,成为周代最主要的婚姻形式之一,并最终成为整个封建社会最主要的婚姻形式。
它很大程度摧残了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讲求门第。媒人是婚姻缔结的中间牵线人,父母是最终决定者。这种制度的逐渐流行,造成了妇女逐步成为被随意奴役的工具。《诗经》弃妇诗便是这种婚姻制度造成妇女悲剧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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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中的弃妇诗一共有十一篇:
《召南‧江有汜》、《邶风·柏舟》、《邶风·日月》、《邶风·终风》、《邶风·谷风》、《卫风·氓》、《王风·中谷有蓷》、《郑风·遵大路》、《小雅·我行其野》、《小雅·谷风》、《小雅·白华》
《召南‧江有汜》、《邶风·柏舟》、《邶风·日月》、《邶风·终风》、《邶风·谷风》、《卫风·氓》、《王风·中谷有蓷》、《郑风·遵大路》、《小雅·我行其野》、《小雅·谷风》、《小雅·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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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之弃妇诗有七篇:
《国风 召南 江有汜》、《国风 卫风 氓》、《国风 王风 中谷有蓷》;
《小雅 鸿雁之什 我行其野》、《小雅 节南山之什 小弁》、《小雅 谷风之什 谷风》。
《国风 召南 江有汜》、《国风 卫风 氓》、《国风 王风 中谷有蓷》;
《小雅 鸿雁之什 我行其野》、《小雅 节南山之什 小弁》、《小雅 谷风之什 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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