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问题的几点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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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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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危机,作为一种特殊的危机,犹能体现现代化的特点。生态学,原指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学问。人如何面对自然,这是一个古已有之的问题。然而,为什么特别强调此问题与现代性的相关性?有两点体现。首先,随着现代化以来科学、技术的变革以及人类的能力的拓展,人已经不再是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受动者,反而成为了主导者和决策者——这意味着人必须决定如何面对自然,甚至如何“改造”自然。如果不主动地进行规划和决策,而是继续盲目地面对自然,自然会报复人类——这就体现为“生态危机”。[ 当然,强调知识的“自反性”学者,如贝克、吉登斯会认为,恰恰是人类的主动决策,导致了“生态危机”,因此,“生态危机”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这种矛盾可以通过可能性计算加以领会,但却不能通过这种方法消除。”转引自吉登斯等,《自反性现代化》,13页,商务印书馆,2001。而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人类的决策是基于工具理性还是超越了工具理性的,这种差异会导致结果的不同。]其次,生态危机,不仅仅是人如何面对外部环境的问题,正如吉登斯所指出,“‘自然’之物与‘生活’之物完全搅在一处……在人类必须进行实践决策和道德决策之处,‘自然’便转变为行动的领域。”[ 吉登斯等,《自反性现代化》,2页。]他在分析后传统社会的特性时,强调了自然的社会化,这体现为自然从占支配性地位到成为人的决策的产物。如此,生态危机就需要引起我们的生态意识以及生态学意识。然而,对生态危机的思考,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生态学-社会学-哲学”问题。如果说,其中的生态学维度标示着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学维度则标示着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进一步,哲学维度标示着人通过自我反思而为前两者找到一种出路。生态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生态学的关注。自19世纪下半叶至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生态学流派。如各种形式的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平等主义和生态整体主义。这些理论形式就思想形态而言是逐渐展开的,从人类到动物、生物乃至生态。然而,大体而言,一个可靠的划分是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原因在于人类与非人类之间的区分要大于动物与生物,以及整个生态之间的区分。这里需要有两点澄清。首先,这样的一个二分的模式并非表明,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完全隔岸相望;也并非意味着,在各自自身理论内部是铁板一块,齐心协力(每一个阵营内部都有极端的形式和温和的形式)。尽管我们为了研究的必要将其作为“理想形态”对待,但不可否认,不同的生态学理论,即使属于同一阵营,也有着不可小视的差异。其次,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共享着同一个理论预设,即人类应该通过自身的自我意识,以理性(慎思)的方式,积极面对大自然——不管是保护自然还是利用自然。人类对自然应有所规划——尽管规划的方式和其所依据的理论不同,但人不能盲目地坐以待毙。非人类中心主义绝不是取消人的主体意识,恰恰相反,它呼吁人应该对自然负有比我们目前所承担的更重的责任。所以,以非人类中心主义分有了这一理论预设为由,认定非人类中心主义是虚假的理论形态(其本质不过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翻版),这其实是混淆了理论预设与理论内容,在同一个层次上谈论不同层次的问题。下面简要回顾一下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的历史。事实上,人类中心主义是先登上历史舞台的。19世纪末期,随着工业的发展,人们发现环境遭受了破坏,而这将影响人的长远利益。于是,有一批有识之士意识到,需要重新界定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生态学意识的第一次觉醒。早期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不能只考虑人的当前利益,而不顾及未来的利益。尽管倡导以人类的利益为本,但正因此需要保护生态环境。随后,非人类中心主义也开始觉醒。人们发现不能把焦点只集中在人身上,其他的生物同样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它们的存在也能体现为一种价值,它们也需要像人一样拥有权利。其代表人物是史怀哲和莱奥博尔德。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出现打破了自启蒙以来的以“人”为绝对核心的范式,开启了以“生态”为中心的理论模式,这无疑是很大的进步。 20世纪下半期,生态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各种不同的流派层出不穷,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也开始展开,它们各自的理论摆脱了刚建立时期的贫瘠与不充分,开始系统化和完善化。那么,它们各自的理论要点是什么呢?它们的争论又聚焦于何处呢?大体上,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是:道德、权利只属于人类和人的世界;价值,即使不是只属于人,人的价值也高于其它生物的价值。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则恰好相反:道德、权利可以属于动物、生物世界;生态整体的价值,高于人的价值。在这个定位中,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道德、权利的归属,二是关于价值的所与。在第一个问题上,非人类中心主义强调应该把“权利”、“平等”推广到其他生物,至少是动物身上。他们的依据是“天赋权利”。这继承和发展了西方人“天赋人权”的想法,但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反驳在于,动物没有理性,而传统的权利观是和理性相关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动物有权利却不能承担义务,因此动物权利是非对称的。[ 详细的论证可以参考P.Taylor,Respect for Nature:A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pp245-251。转引自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译者前言,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这个反驳至少使非人类中心主义遭到了困难。于是某些非人类中心主义者转向了第二个问题,他们尝试“从价值中推导出义务”,[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2页。]如罗尔斯顿。在第二个问题上,人类中心主义往往承认,生物也有其内在价值(不只是工具价值),但人的价值却高于生物。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则强调整体的价值高于局部,即使这局部具有某种优先性。罗尔斯顿甚至提出了“系统价值”的说法,它综合了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强调价值的整体性,力图打破人类中心主义的单一叙事(storyline)。然而,问题在于,自然价值与人对自然的义务之间,是否有着必然的关联,这是值得商榷的。总而言之,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的优先性和典范性,这体现为人拥有理性,所以,人与生物之间是巨大的断裂;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与生物的连续性,人类也是大自然的一员。两者各执一词,不分伯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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