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信息网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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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统计信息网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及各级地方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保密委员会主管国家统计信息网的保密工作。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国家统计信息网的安全保密系统。第四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的安全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统计局主管统计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统计信息网的安全保密工作。各级政府统计局的保密部门和计算中心(站)是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信息网安全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第五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的安全保密系统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各级政府统计局在建设统计信息网时,也应当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划同步落实相应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相应的信息安全保密系统。第六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信息的网络传输、存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要求。
  国家和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统计信息网之间(含各本地网)必须采用普通密码存储和传输,地(市)及县级的信息传输和存储要采用商用密码。涉密主机必须配置合格的安全保密专用设备(如访问控制和防辐射设备)并由专人负责,防泄密、防窃密。第七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系统监控管理和防止抵赖等安全保密技术措施。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越权操作。未采取安全保密技术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第八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上的涉密信息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
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信息的安全保密由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负责。
  涉密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输出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并在相应密级的安全保密系统环境下进行工作和管理。
  凡属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络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第九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涉密信息应当配置相应密级的安全保密系统,并制定严格的工作规程。第十条 存储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存储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规定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并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统计局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标准,根据计算机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采用相应密级的安全保密系统,确保涉密系统安全保密。同时负责对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并监督其执行。第十三条 国家统计信息网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政府统计局的安全保密工作机构应对计算机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检查和督导。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统计信息网有泄密和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各级统计局的安全保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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