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处理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1467号)文件的规定: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2487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福州梦中仙子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石家庄麦田守望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南昌湖上倒影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