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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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7-28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修正)
亲亲 您好为您查询到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二、将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三、将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五、删除第二十一条。六、删除第三章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七、在第五十二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鼓励客运经营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要的客车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载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