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产品名称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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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产品名称不一致怎么办
企业进销发票不一致,是否会引起税务问题,根据企业性质进行划分。
1、如果是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
1)商品形态不发生改变,进来的是A,出去的也是A,所开的销项发票就必须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而且名称必须一致。
2)商品形态发生改变,如购买零件组装产品,或是购买产品,拆卸后对外售出零件,开出的销项产品名称与进项不一致,如果符合真实交易,不属于虚开发票。
2、如果企业是生产型企业,购进的是各种材料,开出的销项发票是由这些材料加工成的产品,这种不属于虚开发票,前提得是企业的真实业务。
3、如果企业属于建筑行业,购进的是材料、人工、机械等等,开出的销项是由这些材料、人工、机械来完成,如:建筑服务,这种也是符合税法要求,(注意建筑服务的备注问题)。
二、发票已抵扣,销售方还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增值税发票购货方已抵扣,销售方作废,购买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贷:应交税金-认证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进销发票不一致,是否会引起税务问题,根据企业性质进行划分。
1、如果是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
1)商品形态不发生改变,进来的是A,出去的也是A,所开的销项发票就必须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而且名称必须一致。
2)商品形态发生改变,如购买零件组装产品,或是购买产品,拆卸后对外售出零件,开出的销项产品名称与进项不一致,如果符合真实交易,不属于虚开发票。
2、如果企业是生产型企业,购进的是各种材料,开出的销项发票是由这些材料加工成的产品,这种不属于虚开发票,前提得是企业的真实业务。
3、如果企业属于建筑行业,购进的是材料、人工、机械等等,开出的销项是由这些材料、人工、机械来完成,如:建筑服务,这种也是符合税法要求,(注意建筑服务的备注问题)。
二、发票已抵扣,销售方还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增值税发票购货方已抵扣,销售方作废,购买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贷:应交税金-认证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