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在合并报表中把成本法变为权益法?
一般是对子公司这么处理。因为在成本法下已经没有办法真实的反映这个公司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需要将母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所以虽然日常对子公司核算采用成本法,但是在合并报表的时候采用权益法。
可以看到在权益法下,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真正反映了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占有比例。所以,调为权益法合并报表更为合理。
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合并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也可用成本法合并,但合并结果要与权益法合并结果一致。总则是这样说让腔的。
扩展资料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处理原则:
1、企业因增持股份而使长期股侍滑橘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在追加投资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视同权益法核算在初始投资时就一直采用。
2、对原有投资追溯调整,计算确定“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等明细科目金额,并对追溯调整的股权投资差额在追加投资前的持有期间进行摊销(指借方差老团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问题);
3、追加投资以后,可能会形成两个股权投资差额(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对于追溯调整而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剩余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年限内摊销;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摊销,即股权投资差额分别计算,分别摊销。
但如果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不大,可以并入追溯调整后的股权投资差额余额,按剩余摊销年限一并摊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一并结转。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成本法转为权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