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携程幼儿园老师虐童事件太恶劣啦!正常走法律程序相关涉事人员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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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国内专业的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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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单位的职责,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罪刑单位的设置,无疑为虐童行为划定了更为严厉的红线,使处治虐童事件多了一种最严的选择。
3、根据司法经验来看, 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高、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此外,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还要结合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状况综合考虑。而此次虐童事件中,有一名孩子已经造成了应激障碍,应属于情节恶劣的范围内。应该很有可能按照情节恶劣来对该名虐待儿童者进行处罚。
2、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单位的职责,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罪刑单位的设置,无疑为虐童行为划定了更为严厉的红线,使处治虐童事件多了一种最严的选择。
3、根据司法经验来看, 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高、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此外,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还要结合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状况综合考虑。而此次虐童事件中,有一名孩子已经造成了应激障碍,应属于情节恶劣的范围内。应该很有可能按照情节恶劣来对该名虐待儿童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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