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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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管辖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其行政复议管辖范围如下 1.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处罚 决定; (2) 行政强制措施 ; (3)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是否颁发、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有关审批、登记等是否办理的决定,行政复议条例只是规定了申请许可证、执照, 行政复议法 增加了“申请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证书的形式、申请的事项都有了扩展; (4)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 (5)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 承包合同 的行为;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复议法更加明确地规定“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这突出了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受教育权”,这与近年来人们日益关注受教育权有关; (9)不依法发放 抚恤金 、 社会保险 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法增加了“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这是几年以来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进行的改革的结果; (10)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可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在复议范围方面,行政复议法作出的最大变革是把过去一直排斥在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进来,但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可以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限于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的规定,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不能直接对上述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方才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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