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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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的身份证明,继承人需悉数到公证处申请处理;不能亲身处理的,要在当地处理托付公证,托付他人代处理 继承权公证 ;不能亲身至公证处处理并抛弃继承权的,要在当地处理抛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2、死者逝世证明和刊出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没有逝世证明的,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逝世证明,也能够由逝世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没有死者的户籍刊出记录,需供给户籍地警署户籍刊出证明,有则不必开具;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 亲属关系证明 ,所有需亲身到场,如果有人抛弃继承,要签署抛弃继承权声明; 4、继承人已逝世的,提交逝世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 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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