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终确立君主立宪政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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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君主制。或称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在实行此种制度的国家中,君主名义上为国家元首,执掌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政府等机关的限制。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13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但是,这一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进一步限制王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在这种政体下:
1.国王(女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国王(女王)必须根据国会意愿行使行政权力。国王(女王)名义上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国王(女王)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等。实际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与封建专制制度下拥有绝对权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宪君主只能是依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为国家的象征。在对外交往中代表英国;英王(女王)是英国国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国民效忠的对象,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询权、支持权和敬告权;英王(女王)作为英联邦首脑,还起着维系英联邦纽带的作用。
2.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
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表面上,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
3.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
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立宪君主制优于专制君主制,但共和制又优于立宪君主制,英国保留君主制实行君主立宪制是封建残余浓厚的表现——但现在有很多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比如历史学家刘宗绪、刘祚昌、唐德刚等都反对简单地把君主制与封建残余等同,认为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君主立宪制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回答者:一诺yinuo - 经理 四级 5-17 08:10
内容有点多,不过怎么复杂的问题三言两语是说不清楚的。
1.英国是采用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国家。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就是君主作为国家元首,但他(她)的权力要受宪法的限制。英国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和贵族妥协的产物。
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把国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建立了共和国,后来又经历了克伦威尔军事独裁统治、司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的妥协而结束,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在这个过程中充满着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斗争和妥协,通过斗争和妥协又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确立了只有法院具有审判和提审权的制度。1688年光荣革命后,为扩大议会权力,限制王权,议会于1689年制定了"权力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制定又进一步扩大议会权力,限制了王权。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还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英国大量的惯例,如国王的权力和法律地位;英国内阁的建立和职权;内阁与议会的关系;首相的地位等,这些惯例使英国议会内阁制得以建立和完善,从而使君主立宪制最后巩固下来。
2.英王的权力及其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
英王的权力在法律上和实际之间差别很大。按照英国宪法规定,国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
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要根据下述原则进行活动:
第一,国王执行职务时必须依照内阁和议会的决定,大臣的建议而行动,不能自行其是;
第二,国王不能直接卷入政治的纷争之中;
第三,国王在各政党间保持中立立场;
第四,国王对整个国家政策没有答复责任,其言行对国民不负责任;
第五,国王对大臣提出的建议和勉励对大臣无任何约束力。
以上原则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这些原则的贯彻目的正如英国宪法学家白杰浩特所说的是为了"使国王成为万众一心的一个光辉象征"。同时也使英王的实际权力已经名存实亡,正如恩格斯所讲:"王权实际上已等于零"。(马恩全集1卷,第682页)
虽然如此国王仍然是整个国家机器的不可缺少的组成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国家机器就运转不灵,在"王权"的行使中仍有一些形式上的职权需要英王来行使。
第一,在立法权方面形式上的权力。招集停止和解散议会需要经过英王的命令进行。平民院议长选出后需取得英王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案,最后需经英王批准公布后才能生效。
第二,在行政方面形式上的权力。在形式上英王有任免官吏、指挥军队、对外宣战、主持外交活动、加封贵族等权力。
第三,在司法方面形式上的权力。形式上一切法院的判决,一切刑事追诉都以国王的名义进行,一切犯罪都认为是对国王的犯罪,法官以国王的名义任命,殖民地法庭上诉到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以国王的名义作最后裁定。
第四,当英国两大政党势均力敌或发生严重矛盾时,国王以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进行调解,作出决定,正如工党一理论家珍妮.李说:"君主制是个有价值的缓冲器"。
第五,英王是英联邦团结的象征。自从大英帝国没落后,英国及其自治领、殖民地和其他成员国组织了一个松散的集合体--英联邦英王在法律上是英联邦的元首,英国驻各自治领和殖民地的总督都由女王委派,英国资产阶级利用英王的威望把英联邦成员国联合起来,并通过她和王室的活动起着纽带作用。
除此以外,英国宪法学家白杰浩特认为英王还有三种残余权力,即知会权,警告权和鼓励权。所以英王有权获得有关内阁会议和所属各委员会的详细报告和记录。历任首相每周有一次要向她汇报国情,重大的国家事务首相也要与英王磋商,国王如认为内阁的决策有问题可以向首相提出警告,在遇困难时可鼓励首相克服困难。由于英王在任时间长,了解情况多,政治经验丰富,因而她的建议往往得到首相的重视,从而对内阁决议产生实际的影响,这就是英王的"潜在大权"。
恩格斯曾指出:“英国宪法没有君主政体淡化不可能存在的,在……去掉王权整个这一座人造的建筑物便会倒塌。英国宪法是一座颠倒过来的金字塔,塔顶同时又是底座。所以君主这一要素在实际上变得越来越不重要,它在英国人的眼光中意义就会越重大。大家知道,没有一个地方比英国更崇拜统而不治的人物。”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13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但是,这一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进一步限制王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在这种政体下:
1.国王(女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国王(女王)必须根据国会意愿行使行政权力。国王(女王)名义上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国王(女王)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等。实际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与封建专制制度下拥有绝对权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宪君主只能是依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为国家的象征。在对外交往中代表英国;英王(女王)是英国国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国民效忠的对象,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询权、支持权和敬告权;英王(女王)作为英联邦首脑,还起着维系英联邦纽带的作用。
2.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
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表面上,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
3.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
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立宪君主制优于专制君主制,但共和制又优于立宪君主制,英国保留君主制实行君主立宪制是封建残余浓厚的表现——但现在有很多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比如历史学家刘宗绪、刘祚昌、唐德刚等都反对简单地把君主制与封建残余等同,认为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君主立宪制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回答者:一诺yinuo - 经理 四级 5-17 08:10
内容有点多,不过怎么复杂的问题三言两语是说不清楚的。
1.英国是采用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国家。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就是君主作为国家元首,但他(她)的权力要受宪法的限制。英国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和贵族妥协的产物。
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把国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建立了共和国,后来又经历了克伦威尔军事独裁统治、司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的妥协而结束,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在这个过程中充满着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斗争和妥协,通过斗争和妥协又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确立了只有法院具有审判和提审权的制度。1688年光荣革命后,为扩大议会权力,限制王权,议会于1689年制定了"权力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制定又进一步扩大议会权力,限制了王权。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还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英国大量的惯例,如国王的权力和法律地位;英国内阁的建立和职权;内阁与议会的关系;首相的地位等,这些惯例使英国议会内阁制得以建立和完善,从而使君主立宪制最后巩固下来。
2.英王的权力及其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
英王的权力在法律上和实际之间差别很大。按照英国宪法规定,国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
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要根据下述原则进行活动:
第一,国王执行职务时必须依照内阁和议会的决定,大臣的建议而行动,不能自行其是;
第二,国王不能直接卷入政治的纷争之中;
第三,国王在各政党间保持中立立场;
第四,国王对整个国家政策没有答复责任,其言行对国民不负责任;
第五,国王对大臣提出的建议和勉励对大臣无任何约束力。
以上原则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这些原则的贯彻目的正如英国宪法学家白杰浩特所说的是为了"使国王成为万众一心的一个光辉象征"。同时也使英王的实际权力已经名存实亡,正如恩格斯所讲:"王权实际上已等于零"。(马恩全集1卷,第682页)
虽然如此国王仍然是整个国家机器的不可缺少的组成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国家机器就运转不灵,在"王权"的行使中仍有一些形式上的职权需要英王来行使。
第一,在立法权方面形式上的权力。招集停止和解散议会需要经过英王的命令进行。平民院议长选出后需取得英王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案,最后需经英王批准公布后才能生效。
第二,在行政方面形式上的权力。在形式上英王有任免官吏、指挥军队、对外宣战、主持外交活动、加封贵族等权力。
第三,在司法方面形式上的权力。形式上一切法院的判决,一切刑事追诉都以国王的名义进行,一切犯罪都认为是对国王的犯罪,法官以国王的名义任命,殖民地法庭上诉到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以国王的名义作最后裁定。
第四,当英国两大政党势均力敌或发生严重矛盾时,国王以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进行调解,作出决定,正如工党一理论家珍妮.李说:"君主制是个有价值的缓冲器"。
第五,英王是英联邦团结的象征。自从大英帝国没落后,英国及其自治领、殖民地和其他成员国组织了一个松散的集合体--英联邦英王在法律上是英联邦的元首,英国驻各自治领和殖民地的总督都由女王委派,英国资产阶级利用英王的威望把英联邦成员国联合起来,并通过她和王室的活动起着纽带作用。
除此以外,英国宪法学家白杰浩特认为英王还有三种残余权力,即知会权,警告权和鼓励权。所以英王有权获得有关内阁会议和所属各委员会的详细报告和记录。历任首相每周有一次要向她汇报国情,重大的国家事务首相也要与英王磋商,国王如认为内阁的决策有问题可以向首相提出警告,在遇困难时可鼓励首相克服困难。由于英王在任时间长,了解情况多,政治经验丰富,因而她的建议往往得到首相的重视,从而对内阁决议产生实际的影响,这就是英王的"潜在大权"。
恩格斯曾指出:“英国宪法没有君主政体淡化不可能存在的,在……去掉王权整个这一座人造的建筑物便会倒塌。英国宪法是一座颠倒过来的金字塔,塔顶同时又是底座。所以君主这一要素在实际上变得越来越不重要,它在英国人的眼光中意义就会越重大。大家知道,没有一个地方比英国更崇拜统而不治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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