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案例分析

张华于2008年1月,买了房屋火灾保险,保险金额30w,同年五月,张华将房屋转卖于李红,李红用此房经营早点,同时两人到保险公司进行保单变更,说明房屋实用性质的变化,保险公... 张华于2008年1月,买了房屋火灾保险,保险金额30w,同年五月,张华将房屋转卖于李红,李红用此房经营早点,同时两人到保险公司进行保单变更,说明房屋实用性质的变化,保险公司做批单时,未做任何要求。8月,房屋失火,于是李红持更改的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房屋使用价值的变化为由,借保险标的的危害增加为由,拒绝索赔。
请用保险原理分析此案例。
恩,律师兄说的有道理,而且保险法中有一条叫“弃权与禁止反言”,好像说的就是如果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又不做保费及其他一些合同上的修改,那么就算保险公司放弃了这项权利,并且禁止再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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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行忆果先0L7390
2008-12-14 · TA获得超过45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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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述情况,保险公司应对张华的损失承担保险赔付义务,其拒赔无依据,理由如下:

1、张华转让房屋以及房屋使用性质的变化,已经系对原保险合同的变更,而保险公司批单的行为已经表明其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愿意承保变更后的保险标的。因此,房屋失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2、房屋转让、使用性质的变化固然会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拒绝承保,但张华已根据《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了向保险公司通知的义务,而保险公司批单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接受变更的事实并同意继续对保险标的承保。因此,其拒赔是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
beorio
2008-12-14 · TA获得超过117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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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办理批改的时候,张华如实告知了房屋性质变化,那么保险公司是不能拒赔的。保险公司只能以“未告知房屋性质变化”来拒赔。
所以就要看当时的具体操作:有没有在变更申请及批单上明确房屋性质变化。
毕竟你口头告知了房屋使用性质变化,保险公司可以不承认啊,你也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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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880511
200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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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华和李红申请保单变更的时候,向保险公司主动告知了保险标的的危害增加,保险公司更改了被保险人但未要求增加保险费,即保险人允许以之前的费率和保险费继续承保,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前保险人已经知道标的的危害增加,时候它是无法以这个理由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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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684f172
2008-12-10 · 超过1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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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的危害增加是要被保险人主动告知保险人(保险公司),批单只是更改了被保险人,而没有告知保险标的的危害增加,此时被保险人李红就已违反了保险法,履行告知义务.所以得不到赔偿.
保险法很多都是霸王条款,以后要小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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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摆渡
200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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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之前务必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所以订立合同的双方都有承担责任的义务,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作为投保人的个体是弱势,因此要格外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理清合同是为订约当事人利益服务的还是为第三人利益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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