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资的计算方法
我们从2002年11月13号签合同后到2006年12月一直是四班倒,即上八个小时休24个小时,从2007年1月1号到2008年12月10号变为三班倒即上12个小时休24个小时,一直没有休假,这回补偿说是还包括加班工资,请问我们超时上班他应该怎么给补偿? 展开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扩展资料: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标准工资
2019-06-28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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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09-1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日基本工资= 生产工人平均月工资/年平均每月制度计薪日
记得劳动法规定的是按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算一年,不满6个月的算半年(也就是算半个月的工资).但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是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所有的基本工资和奖金的.
你们单位自已算的话就待商榷了,但是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包括岗位工资、学历工资、工龄工资。基本工资里是不包含加班工资和奖金。至于超时上班应折合成加班费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