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指标的基本特点
1.具体性或可感知性。社会指标不能是抽象的、一般的概念,而必须是具体的或可直接被感知的项目。例如,“人口”、“产值”、
“人均收入”、“每万人口犯罪人数”等反映客观社会现象的指标,
都是非常具体的项目。“职业满意度”、“社会安全感”等反映主观
社会现象的指标,虽不十分具体,但却是可直接被感知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小康生活水平”等概念就不同了,它们既不具体,又无法直接被感知,因而它们就不能成为社会指标,而只能用一组社会指标来说明。
2.计量性或可量度性。社会指标不能是数量不清、界限不明的概念,而必须是可以计量的可用数字、符号进行量度的项目。例如,“人口”、“产值”、“人均收入”、“每万人口犯罪人数”等指标,就是可直接计量的项目。“职业满意度”,则可以用(1)很满意;(2)基本满意;(3)无所谓;(4)不满意;(5)很不满意等数字或符号来量度。
3.重要性或代表性。社会指标不能是次要的、说明不了问题的概念,而必须是对反映社会现象具有关键意义的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例如,对于反映人口素质的状况来说,平均预期寿命、人均教育经费、每万人口中大学文化程度人口比重、每万人口中科技人员比重、每万人口中医生比重等项目,就具有关键意义或代表性,而人口数量的多少,人口密度的大小,以及身高、体重等则是次要的、不足以说明人口素质的项目。
4.时间性。社会指标不能是没有时间界限的概念,而必须是有明确时间规定的项目。例如,“人口总数”这一指标,就必须明确是年初数、年中数还是年末数,因为这三个时点的人数是不一样的。又如,“国民生产总值”这一指标,就应明确是那一个年度或那一个时期的国民生产总值。至于“职业满意度”、“社会安全感”等反映主观社会现象的指标,一般都应明确规定是调查时的情况,因为这些主观社会现象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发展的。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调查就会失真,甚至完全无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