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10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此法条当中的审查许可证问题。许可证具体是指什么许可证,营业执照算不算许可证。在中国,工商部门只要颁发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餐饮服务这一项,那就证明国家准许其营业。营业执照可以算做许可证中的其中一种。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含不包含县级,县级的食药监局有没有权限处理网络平台。
本人在实践中遇到了此类问题:本人为网络订餐平台的代理商,县级别的食药监局以平台只有营业执照为商家上线为由对代理商进行处罚。请问此类行为合不合法,我如以上述理由进行了辨述能不能行。食品安全法没有任何附加条款解释此法条。
法律的解释权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食药监局无权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请法律专业人士回答,谢谢!
如回答者说:1.此法条中审查许可证,指的就是食品经营许可证,那么,那条法律或条例中解释了,审查许可证就是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是高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含县级,那么,哪条法律中注明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含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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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此法条当中的审查许可证问题。许可证具体是指什么许可证,营业执照算不算许可证。在中国,工商部门只要颁发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餐饮服务这一项,那就证明国家准许其营业。营业执照可以算做许可证中的其中一种。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含不包含县级,县级的食药监局有没有权限处理网络平台。
本人在实践中遇到了此类问题:本人为网络订餐平台的代理商,县级别的食药监局以平台只有营业执照为商家上线为由对代理商进行处罚。请问此类行为合不合法,我如以上述理由进行了辨述能不能行。食品安全法没有任何附加条款解释此法条。
法律的解释权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食药监局无权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请法律专业人士回答,谢谢!
如回答者说:1.此法条中审查许可证,指的就是食品经营许可证,那么,那条法律或条例中解释了,审查许可证就是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是高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含县级,那么,哪条法律中注明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含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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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不一样的。
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等单位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经过许可,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许可证不仅仅是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有食品生产许可证(SC)。
2、国家行政机关拟定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以县级人民政府为最低级管理权限, 这是普遍规定。如果不包括,会在法律中注明。
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等单位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经过许可,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许可证不仅仅是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有食品生产许可证(SC)。
2、国家行政机关拟定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以县级人民政府为最低级管理权限, 这是普遍规定。如果不包括,会在法律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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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2.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供参考。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2.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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