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宪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也成为国家主权原则。换句话说,国家的力量来自人民,属于人民。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但是《社会主义宪法》为人民主权原则赋予了新的含义。
人民主权原则是民主化浪潮和自现代世界以来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所有民主国家或自治国家都承认这一点。但是,人们主权观念的发展是如此复杂,以至于不同国家对基本含义有不同的理解,相应的制度表达方式也大不相同。
人民主权原则即使在支持者中也没有完全相同的含义,但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抽象原则”和“具体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之间存在意识形态上的分歧。
当然,在某些历史“状况”下,原则上所采用的不同理论方向是不可避免的,但进入“后革命社会”的国家并非如此您需要重新考虑您的选择。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一个人应拥有的权利。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保护和保障人权。
“共同纲领”,“ 1954年宪法”至“ 1982年宪法”中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人权的基本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反映在公民的声音中。在基本权利和义务范围内,在实践中,始终将生存和发展权放在首位。生存权是第一项人权,是其他人权的基础。
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权问题。这是对人权发展历史的杰出贡献。毫无疑问,其根本原因是人民拥有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和保障了人权。同时,国家发展权在我国得到了充分实现,这对我们的繁荣与繁荣具有广泛的重要性。
3、权力限制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权力限制原则出现在辩论和行动的统一,权力统一的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社会主义宪法的这一原则是巴黎公社创立的,后来体现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以从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
实际上,国家代表机构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单位。它不排除行使国家权力的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但是,表达人民意愿的立法权是主要主题,所有国家代表机构都应对国家代表机构负责。并接受那个导演。
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排除均衡与限制,也不排除基于国家权力统一和人民代表机构领导地位的均衡与限制。第四,法治:法治也被称为依法治国。其基本含义是依法行事,依法治国,建立秩序。组织和个人不能拥有过高的特权。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它已为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认同,但是,由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发展极为复杂,各国对其基本内涵理解不一,故而相应的制度表现形式也相差甚远。人民主权原则即便在其支持者那里也并不具有完全一致的内涵,而是存在著作为"抽象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作为"具体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分野。对原则采取的不同的理论取向自然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必然,但是,进入"革命后社会"的国家却有必要对以往非常态下的制度选择重新加以思考。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同时,民族的发展权在我国也得以充分实现,这对我国民族的兴旺和繁荣有着深远的意义。
三、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法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与制约,而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属于主导地位前提下的平衡与制约。
四、法治原则:法治原则又称依法治国,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