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的香港裁判官和法官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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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1138
推荐于2018-03-24 · TA获得超过103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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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地区,裁判官与法官的确是区别的,这一称谓,因应于香港地区针对刑事审判所专设的裁判法院。
裁判官即特指在裁判法院从事审判的法官。需要补充的是,因部分裁判法院已经停用,目前在香港地区共有七所裁判法院。包括:位于香港岛的东区裁判法院,位于九龙的九龙城裁判法院,位于新界东的粉岭裁判法院和沙田裁判法院,以及位于新界西的荃湾裁判法院和屯门裁判法院。
而目前香港的总裁判官为唐文先生,主任裁判官共有六位,特委裁判官共有10位,其他为普通的常任裁判官。
此外,香港还有专门的《裁判官条例》,裁判官包括常任裁判官和特委裁判官都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令状予以委任。
还需指出的是,在香港回归以前,法官被称作按察司,而裁判官被称为裁判司。因此法官与裁判官的区别在香港回归以前即已经存在。
关于裁判官和法官的谁的权力更大,这一问题很难回答,因香港地区奉行司法独立原则,因此所有裁判官和法官的权力都应当是平等的,但如果考虑到裁判法院为香港最初级的刑事法院,判刑上限为监禁两年和罚款10万港元,而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原讼法庭相较裁判法院管辖更为严重的罪行,且针对裁判法院的判决,还可上诉至高等法院的原讼法庭,而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审判人员均被称作法官,按照非司法专业人士的理解,单就刑事审判领域而言,法官又似乎较之裁判官有更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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