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几条规定参战士兵退出现役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工作?
《兵役法》中并没有规定参战士兵退出现役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工作,但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政府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并没有条款规定参战士兵退出现役后,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工作。而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退役后,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第608号)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您好,感谢您的解答!但是我有一疑问,那就是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笫九章第五十二条该怎么理解和落实?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2018-01-22
“兵役法”笫九章第五十一条有规定,由人民政府妥善安排
是第九章第五十二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