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具证据的规定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法律分析: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才具有证据效力:单位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证明资料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求,只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满足上述形式要件要求,才具有证据效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0493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深圳蓝天飞翔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哈尔滨冰雪奇缘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沈阳星空之梦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