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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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07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
您好!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是完全可以的。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可见,合同成立时不一定非得是书面形式,口头也是可以的。而法律也并没有规定,在口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能以书面形式将合同加以固定。相反,该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合同成立时间可以早于双方签订合同书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