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