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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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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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0日电据财政部官网消息,10日,财政部、教育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生、预科生,下同)申请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到不超过16000元。

《通知》提到,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效显著,为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效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和使用范围

《通知》表示,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生,下同)贷款额度由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提高到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到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应加强对贷款及其使用范围的审查,合理确定助学贷款额度。高校要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学以致用,增强就业能力和服务国家社会的能力。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

003010提出生源地信用贷款工作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贷款。

(1)风险补偿的比例。

风险补偿比例按当年贷款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风险补偿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教育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2)风险补偿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时,应确认为递延收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核销时,计入当期损益;已核销的学生信用贷款损失,如以后收回,应转回递延收益。风险补偿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的,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超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的,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按规定给予奖励和返还。相关会计处理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贷款损失核销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本通知进行修订。

(3)风险补偿的存量资金。

按照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核算的原则,统筹使用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支付次年中央和地方应承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直至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降至当年贷款余额的5%。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使用上一年度的风险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管理由省级财政、教育、人民银行、银保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超过风险补偿的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各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按照当年贷款额的5%和规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超过5%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省份,要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沟通协商,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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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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