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如下:
1、网上查询:
登陆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官网或者交管局网站,根据网站的提示来进行信息查询。
此外,一些保险公司或者第三方服务机构还有APP软件,可以更方便的利于查询。这种通过网络来查询时,一定要注意网址是否正确,防止信息外泄,上当受骗。
2、电话查询
在通过电话查询时,务必注意号码的准确真实性。
需要提供一些个人信息,车牌号等。能查询到以往是否有事故记录,在做出购买决策时,也能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
3、柜台查询
在柜台查询,需要出示相关证件,比如保单、行驶本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这需要车主在场才可以。
拓展资料
新车需购保险:
交强险
交强险是我国的强制保险,所有车辆都必须要购买的一个险种。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只能陪给被撞的一方,也就是说赔款的条件是局限的。同时,如果不买上交强险的话,那么车子就会失去年检的资格,因此,交强险是不买不行的。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多数的车主朋友都会选择投保于交强险和三者险。由于交强险所理赔的金额有限,所以买下三者险能够为交强险所超出不能理赔的部分进行赔偿。就算万一发生了事故,那么也能得到比较合理的金额赔偿。
不计免赔险
相比前两者的车险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基本险种,而不计免赔险对汽车而言是一种额外的附加险种。
其作用在于如果你发生了事故要赔偿1000元的费用,保险公司正常来说要为你赔偿80%也就是800元的损失费,若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之后,那么就会把剩余自己要赔偿的20%金额一同转移给保险公司,也就是说,自己能够获得100%的赔偿。因此,这险种的购买也是很有必要的。
车损险
车损险无疑是理赔范围最广的一种必要险种,无论车子受到了碰撞、刮伤、泡水等损害,都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而赔偿的金额,最终还是要看事件的缘由、损伤的程度等诸多条件来进行判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辆保险
一般情况下无法在网上查询的,因为每家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网站,都只能在网站上查询自己公司的业务。
不过要查汽车险是由哪家保险公司承保的,有3种最直接的方式:
1、直接问汽车销售公司
2、通过购车时提供的保单(保单上面盖有保险公司公章)
3、通过购车时手机短信收到的保单号查询(短信中就有承保的保险公司名称)。
扩展资料: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
法释〔2009〕12号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汽车保险
查不到的,除非你有保险公司的系统,交强险是联网的,任意一家保险公司都可以查到
常见的车险查询时打电话咨询,可以查询车险的报价,还可以电话直接投保。当然是你要清楚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对于那些想当面咨询的车主们当然需要亲自去保险公司柜台咨询了。这两种查询方法相比于网上查询会显得没有效率,不是年轻选择的主流方式,也难以随时随地的掌握新的车险种类信息和理赔信息。
扩展资料:
机动车辆保险即汽车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即“车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参考资料:机动车辆保鲜-百度百科
1、看保单
如果想要知道自己的车是在哪个保险公司投保的,那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保单了,因为我们在投保的时候对方肯定会把保单交给我们。要么是纸质的保单,要么就是电子版的保单,但无论是哪一种在上面都会有保险公司的详细信息,另外在保单上面我们还可以清楚的看到我们到底是投保了哪些险种。
2、看交强险标贴
如果实在找不到保单的话,那我们也可以看交强险标贴,很多人可能不知道什么是交强险标贴,这个交强险标贴就是我们在缴纳保险之后所领到的一张贴纸,而是一张贴纸,一般都是贴在自己的车辆右上方。通常在车里的前车玻璃的右上方就会贴上这张标贴,标贴上面会明确的标注保险公司的名称。
3、询问当时做保险的人或者是机构
如果自己找不到保单,并且交强险的标贴也损坏了,没有办法查询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联系一下当时帮我们做保险的那个保险员或者是机构。如果你是买的4S店的车险,那我们可以通过4S店的业务人员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一般他们都会有存档信息的。
其实我觉得作为驾驶员来说,平时肯定是要记清楚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如果连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忘记了,那确实是有一些糊涂。当意外来临之时,我们肯定是要第一时间拨打该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只有这样才能够快速的进行理赔。另外就是自己也要记清楚车辆保险到期的时间,应该尽量在车辆保险到期之前去进行续保,最长不要超过三个月,因为如果超过三个月的话,我们将享受不到保险的折扣价了,这样一来就会比较的亏。
一般情况下无法在网上查询的,因为每家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网站,都只能在网站上查询自己公司的业务。
不过要查汽车险是由哪家保险公司承保的,有3种最直接的方式:
1、直接问汽车销售公司
2、通过购车时提供的保单(保单上面盖有保险公司公章)
3、通过购车时手机短信收到的保单号查询(短信中就有承保的保险公司名称)。
扩展资料: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
法释〔2009〕12号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汽车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