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人把内阁称做英国议会中的“第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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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是西方的多党制或两党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都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我们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都肩负着人民的重托,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西方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反映在其议会特点上,就是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都是各党派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
我国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实行普遍、平等、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人大代表选举不仅没有财产方面的限制和要求,而且国家保障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似乎人人都可以参加竞选,但其巨额选举经费开支,实质上剥夺了绝大多数公民的被选举权。我国的人大代表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西方国家的议员一旦当选,在其任期内选民是无权罢免他们的。我国的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西方国家的议员代表的是各自党派、不同集团的利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议会制度的差异:
在组成人员上的差异
议会制度下,其组成人员被称之为议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其组成人员称为人民代表。代表或议员是代议机构的组织细胞,是联系人民和国家的纽带。没有代表或议员,代议制民主就一文不名。但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西方国家议员相比,他们在资格、产生、构成、任期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
在组织结构上的差异
议会作为立法机构有多种组成形式。受英国传统影响的国家和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如北美、澳大利亚、德国、比利时等实行两院制;单一制国家则是两院制和一院制并用。而南非是三院制川。一般而言,议会由议长、议会委员会和议会党团等构成,名称不尽相同。最早实行两院制的是英国。英国议会由英王、上议院、下议院组成,国家最高权力就是由这三位一体的“君临议会”来实现的。在形式上,英王是议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议会通过的任何议案都必须呈送英王批准后方能成为法律。虽然在理论上英王有否决权,但自女王安娜( 1714 年去世)以来,英王从未拒绝批准议会通过的法案。下议院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现有议员650 多名。上议院由宗教贵族、世袭贵族,终身贵族、王室资族和上诉贵族(高级法官、总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等〕 组成,现有议员1100 人左右。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叫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国叫参议院和国民议会;德国叫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瑞士叫联邦院和国民院;荷兰叫第一院和第二院,等等。从目前情况来看,内阁制国家下议院的地位和权力高于上议院,在总统制国家是同等的。这种由上、下两院共同行使议会权力的议会制,有利于互相制衡,保障立法、决策合乎其国家利益。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地位的差异
国家权力结构是指构成一个国家政治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制约关系,也就是国家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三部分的构成形式以及它们相互间的联系和制约关系。
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确立的“三权分立”理念大都被写人西方国家的宪法中,统一的国家政权被三分。现代意义上的议会制度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在政治学说史上,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对“光荣革命”进行了创造性的总结,将其上升为一种分权学说。后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鸿发展了洛克的理论,明确指出“每一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孟德斯鸿与洛克一样.反对把三种权力掌握在同一机关或个别人手里。他说“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国家,在美国,总统和国会议员都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直接对选民负责,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这三种权力机关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不存在最商权力机关。英国的情况与美国有些不同。按戴雪的话说英国是巴力门主权:“巴力门一名当在法家口中流出,〔 虽则寻常会话不是如此用法),实解作君主(tha 儿ng )、贵族院被称为:‘议会中之君主’( the 裕ng in theR 己~nt )。除将男人变成女人又将女人变成男人外,巴力门无一事不能为”。〕因此,实际上英国实行的是一种典型的混和权力体制,三权分立不如美国明显,它坚持‘,议会主权原则”,形式上“君临的议会”凌驾于政府和法院系统之上,实际上内阁及其首脑操纵立法,控制政府,制约司法。但是,政府的命运取决于它能否掌握和保持在议会的多数议席。也就是说,只有得到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才能比较自如地行使权力。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议行合一”原则设计的。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提出“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它表现为由公社委员会作出决议,同时由各委员会直接管理的行政部门加以贯彻执行,即巴黎公社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同一机构。而当代中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较之巴黎公社已有所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普选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组织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这样一种根本政治制度。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第一,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国家机关以民主集中制作为其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以上宪法条款表明:一,它表现为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由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之监督。二,它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不是同一机关,但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三,它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不与行政、司法机关分权.但在职能上存在分工,权力机关行使立法和监督的职能,行政机关担负行政管理职能,审判、检察机关分别担负审判和法律监督的职能。就理想状态而言.这种“无分权、有分工”的议行合一体制,是一种更能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比较优越的权力结构。由于中国同时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个机构,因此,有人认为中国实行的并非“议行合一”的体制。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因为“议行合一”体制的本质不在于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司法机关在机构上是否同一,而在于它们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同一的而非多元的。在西方分权体制中,比如在美国,司法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十分显著,不仅是国家权力中心之一,而且通常是宪政体制的“监护人”,拥有与立法和行政机关相抗衡的权力。而在中国议行合一体制中,司法部门是由人民代表人会产生并且还要对之负贵,同时,司法部门与国务院相比,其地位和作用要小得多。
在职权上的差异
议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一般都拥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间题决策权,但是在权力地位、具体内容和实现形式上,两者有很大的差异。
第一,二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力结构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组织其它国家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的纵向体系中,它处于最高一级;在中央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中,它处于首要的和全权的地位。具体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都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这些机构要对全国人民代表人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这些机构的领导人。而这些机构及其领导人则只能无条件地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没有任何抗衡的权力。而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并且相互制约,保持权力的平衡,不存在“议行合一”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当然,议会也无权罢免总统。
第二,权力范围的区别。按照宪法和法律,中国人民代表人会主要有五大职权,即立法权、组织权、监督权、任免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此外,宪法还赋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权力。这是一项无限的权力,西方议会是没有的。但西方议会有一项古老的传统权力,即财政权。政府每年的总收人和总开支都要经议会审议通过,政府收人和开支的细目也需经议会同意,政府的每项开支只能限于议会审议的范围之内。同时,政府对上一个财政年度内收人和支出的数额要作出总结,并向议会报告。这项权力形象地被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称为“钱袋权”。这是国会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最重要的手段。如1 卯4 年,美国国会与政府在财政预算问题上发生分歧,拖到新的财政年度开始时仍不通过财政预算,结果政府机构无钱使用,被迫三度关门。而人民代表大会的这项权力是薄弱的,在中国。政府既是自己财政的预算者,同时也是决算者。对政府的财政权投有一个实质的监督和控制,许多地方财政无序,建设项目重复,政府在财政方面的行为有随意性,这些与人大没有财政权不无关系。因此,中国在此问题上应加以改进。
第三,权力规范和权力保障方面的差别。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拥有比西方议会更广泛的职权,但我们看到的却是人民代表大会只是法律上的级商权力机关,实质的权力与宪法赋予的权力有差距。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如宪法监怪,目前中国除了宪法规定以外,严格地说,现实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宪法监督机构和宪法监督制度。因此,现实中违宪的事情常有发生,却没有专门机构从事这项监督工作。而相比之下,西方议会行使其职权(如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的机制比较健全、完善。比如,为了行使宪法监督权,西方国家在机构设置上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在法律制度上制定监督法,在监督形式上采用弹劫、倒阁等威傲性手段。我们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尽快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可供选择的方案是:一是要尽快制定监督法,二是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
一个国家的政党和政党制度与一国的代议制关系重大,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还是议会制,政党对其都有重要作用。所有的执政党都要通过自身的决策活动来影响国家的一切政治活动。这一点中外政党概无例外。但执政党对代议机关的作用是有差别的。应该说西方国家的执政党对代议机关的影响远不及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影响。第一,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政治领导下活动,而西方国家政党在议会中活动。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这是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实现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一套组织制度,一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中建立党委,二是在常委会中建立党组。在实践上,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实施领导采取如下途径:( l )根据对形势和任务的分析,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方针政策;( 2 )就国家重大问题,直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案,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 3 )对国家机构的领导人选提出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任免权:( 4 )对人民代表大会实施具体工作领导,包括立法工作领导、选举工作领导、会议领导等:( 5 )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中的党员和干部,通过自身的努力保证党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国家意志,并付诸实施。在宪政民主国家中,除了议会之外,一切国家机构、国家武装力量都必须“非政党化”,即不允许政党在其中开展活动。任何人在议会以外的任何国家机关从事党派活动,都是违法行为,要根据情节受到处罚。但在议会中,政党活动非常活跃,各政党不仅结成议会党团以统一本党在议会中的行动,有效地推销本党的政策,根据本党的利益所在促成或阻碍某些法律的通过,而且还通过议会党团来操办议会的各种活动,控制议会中的各种委员会”’。
第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领导地位是法律规定的。西方政党是通过竞选在议会中取得领导地位。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是先有中国共产党,党领导人民取得政权,然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服从党的领导。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西方,特别是早期建立议会的国家,如英国、美国、是先有议会,后有政党。这些国家的政党是在议会派别斗争中孕育诞生的,从议会内走向议会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党的活动,并与议会选举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其政党制度。也就是说,在西方国家是议会孕育、培养了政党,议会是政党的栖息之地,又是政党的活动舞台。政党的目的主要是在议会中进行党的活动,通过竞选取得议会的多数议席,由此掌握、控制政权。同为间接民主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的议会制度,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反映了古往今来世人对民主的追求,也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但由于历史、文化和社会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差异,两种民主制也显现出巨大的差异。我们的民主制是在向西方民主学习和与本国国情融合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其中的差距仍然存在,仍有许多优点和长处值得学习和借鉴。
可见,所谓“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质上就是西方国家的会议制”是不对的。
我国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实行普遍、平等、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人大代表选举不仅没有财产方面的限制和要求,而且国家保障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似乎人人都可以参加竞选,但其巨额选举经费开支,实质上剥夺了绝大多数公民的被选举权。我国的人大代表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西方国家的议员一旦当选,在其任期内选民是无权罢免他们的。我国的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西方国家的议员代表的是各自党派、不同集团的利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议会制度的差异:
在组成人员上的差异
议会制度下,其组成人员被称之为议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其组成人员称为人民代表。代表或议员是代议机构的组织细胞,是联系人民和国家的纽带。没有代表或议员,代议制民主就一文不名。但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西方国家议员相比,他们在资格、产生、构成、任期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
在组织结构上的差异
议会作为立法机构有多种组成形式。受英国传统影响的国家和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如北美、澳大利亚、德国、比利时等实行两院制;单一制国家则是两院制和一院制并用。而南非是三院制川。一般而言,议会由议长、议会委员会和议会党团等构成,名称不尽相同。最早实行两院制的是英国。英国议会由英王、上议院、下议院组成,国家最高权力就是由这三位一体的“君临议会”来实现的。在形式上,英王是议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议会通过的任何议案都必须呈送英王批准后方能成为法律。虽然在理论上英王有否决权,但自女王安娜( 1714 年去世)以来,英王从未拒绝批准议会通过的法案。下议院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现有议员650 多名。上议院由宗教贵族、世袭贵族,终身贵族、王室资族和上诉贵族(高级法官、总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等〕 组成,现有议员1100 人左右。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叫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国叫参议院和国民议会;德国叫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瑞士叫联邦院和国民院;荷兰叫第一院和第二院,等等。从目前情况来看,内阁制国家下议院的地位和权力高于上议院,在总统制国家是同等的。这种由上、下两院共同行使议会权力的议会制,有利于互相制衡,保障立法、决策合乎其国家利益。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地位的差异
国家权力结构是指构成一个国家政治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制约关系,也就是国家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三部分的构成形式以及它们相互间的联系和制约关系。
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确立的“三权分立”理念大都被写人西方国家的宪法中,统一的国家政权被三分。现代意义上的议会制度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在政治学说史上,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对“光荣革命”进行了创造性的总结,将其上升为一种分权学说。后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鸿发展了洛克的理论,明确指出“每一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孟德斯鸿与洛克一样.反对把三种权力掌握在同一机关或个别人手里。他说“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国家,在美国,总统和国会议员都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直接对选民负责,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这三种权力机关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不存在最商权力机关。英国的情况与美国有些不同。按戴雪的话说英国是巴力门主权:“巴力门一名当在法家口中流出,〔 虽则寻常会话不是如此用法),实解作君主(tha 儿ng )、贵族院被称为:‘议会中之君主’( the 裕ng in theR 己~nt )。除将男人变成女人又将女人变成男人外,巴力门无一事不能为”。〕因此,实际上英国实行的是一种典型的混和权力体制,三权分立不如美国明显,它坚持‘,议会主权原则”,形式上“君临的议会”凌驾于政府和法院系统之上,实际上内阁及其首脑操纵立法,控制政府,制约司法。但是,政府的命运取决于它能否掌握和保持在议会的多数议席。也就是说,只有得到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才能比较自如地行使权力。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议行合一”原则设计的。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提出“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它表现为由公社委员会作出决议,同时由各委员会直接管理的行政部门加以贯彻执行,即巴黎公社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同一机构。而当代中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较之巴黎公社已有所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普选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组织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这样一种根本政治制度。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第一,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国家机关以民主集中制作为其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以上宪法条款表明:一,它表现为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由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之监督。二,它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不是同一机关,但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三,它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不与行政、司法机关分权.但在职能上存在分工,权力机关行使立法和监督的职能,行政机关担负行政管理职能,审判、检察机关分别担负审判和法律监督的职能。就理想状态而言.这种“无分权、有分工”的议行合一体制,是一种更能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比较优越的权力结构。由于中国同时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个机构,因此,有人认为中国实行的并非“议行合一”的体制。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因为“议行合一”体制的本质不在于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司法机关在机构上是否同一,而在于它们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同一的而非多元的。在西方分权体制中,比如在美国,司法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十分显著,不仅是国家权力中心之一,而且通常是宪政体制的“监护人”,拥有与立法和行政机关相抗衡的权力。而在中国议行合一体制中,司法部门是由人民代表人会产生并且还要对之负贵,同时,司法部门与国务院相比,其地位和作用要小得多。
在职权上的差异
议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一般都拥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间题决策权,但是在权力地位、具体内容和实现形式上,两者有很大的差异。
第一,二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力结构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组织其它国家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的纵向体系中,它处于最高一级;在中央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中,它处于首要的和全权的地位。具体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都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这些机构要对全国人民代表人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这些机构的领导人。而这些机构及其领导人则只能无条件地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没有任何抗衡的权力。而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并且相互制约,保持权力的平衡,不存在“议行合一”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当然,议会也无权罢免总统。
第二,权力范围的区别。按照宪法和法律,中国人民代表人会主要有五大职权,即立法权、组织权、监督权、任免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此外,宪法还赋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权力。这是一项无限的权力,西方议会是没有的。但西方议会有一项古老的传统权力,即财政权。政府每年的总收人和总开支都要经议会审议通过,政府收人和开支的细目也需经议会同意,政府的每项开支只能限于议会审议的范围之内。同时,政府对上一个财政年度内收人和支出的数额要作出总结,并向议会报告。这项权力形象地被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称为“钱袋权”。这是国会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最重要的手段。如1 卯4 年,美国国会与政府在财政预算问题上发生分歧,拖到新的财政年度开始时仍不通过财政预算,结果政府机构无钱使用,被迫三度关门。而人民代表大会的这项权力是薄弱的,在中国。政府既是自己财政的预算者,同时也是决算者。对政府的财政权投有一个实质的监督和控制,许多地方财政无序,建设项目重复,政府在财政方面的行为有随意性,这些与人大没有财政权不无关系。因此,中国在此问题上应加以改进。
第三,权力规范和权力保障方面的差别。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拥有比西方议会更广泛的职权,但我们看到的却是人民代表大会只是法律上的级商权力机关,实质的权力与宪法赋予的权力有差距。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如宪法监怪,目前中国除了宪法规定以外,严格地说,现实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宪法监督机构和宪法监督制度。因此,现实中违宪的事情常有发生,却没有专门机构从事这项监督工作。而相比之下,西方议会行使其职权(如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的机制比较健全、完善。比如,为了行使宪法监督权,西方国家在机构设置上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在法律制度上制定监督法,在监督形式上采用弹劫、倒阁等威傲性手段。我们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尽快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可供选择的方案是:一是要尽快制定监督法,二是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
一个国家的政党和政党制度与一国的代议制关系重大,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还是议会制,政党对其都有重要作用。所有的执政党都要通过自身的决策活动来影响国家的一切政治活动。这一点中外政党概无例外。但执政党对代议机关的作用是有差别的。应该说西方国家的执政党对代议机关的影响远不及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影响。第一,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政治领导下活动,而西方国家政党在议会中活动。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这是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实现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一套组织制度,一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中建立党委,二是在常委会中建立党组。在实践上,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实施领导采取如下途径:( l )根据对形势和任务的分析,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方针政策;( 2 )就国家重大问题,直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案,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 3 )对国家机构的领导人选提出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任免权:( 4 )对人民代表大会实施具体工作领导,包括立法工作领导、选举工作领导、会议领导等:( 5 )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中的党员和干部,通过自身的努力保证党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国家意志,并付诸实施。在宪政民主国家中,除了议会之外,一切国家机构、国家武装力量都必须“非政党化”,即不允许政党在其中开展活动。任何人在议会以外的任何国家机关从事党派活动,都是违法行为,要根据情节受到处罚。但在议会中,政党活动非常活跃,各政党不仅结成议会党团以统一本党在议会中的行动,有效地推销本党的政策,根据本党的利益所在促成或阻碍某些法律的通过,而且还通过议会党团来操办议会的各种活动,控制议会中的各种委员会”’。
第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领导地位是法律规定的。西方政党是通过竞选在议会中取得领导地位。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是先有中国共产党,党领导人民取得政权,然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服从党的领导。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西方,特别是早期建立议会的国家,如英国、美国、是先有议会,后有政党。这些国家的政党是在议会派别斗争中孕育诞生的,从议会内走向议会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党的活动,并与议会选举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其政党制度。也就是说,在西方国家是议会孕育、培养了政党,议会是政党的栖息之地,又是政党的活动舞台。政党的目的主要是在议会中进行党的活动,通过竞选取得议会的多数议席,由此掌握、控制政权。同为间接民主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的议会制度,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反映了古往今来世人对民主的追求,也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但由于历史、文化和社会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差异,两种民主制也显现出巨大的差异。我们的民主制是在向西方民主学习和与本国国情融合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其中的差距仍然存在,仍有许多优点和长处值得学习和借鉴。
可见,所谓“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质上就是西方国家的会议制”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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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发达国家中,英国政府的权力之大,可能仅次于法国政府。宪政平衡原理要求,政府权力愈大,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就愈应加重。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有着双重意义。一方面,政府负责制摆明了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关系,即从与主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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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由平民院(下议院)和贵族院(上议院)共同组成。 平民院是英国议会的龙头。平民院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平民院与国王、贵族院共同完成立法程序,并独享立法的决策权。它与贵族院分享对政府的质询权,并垄断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的权力。政府只对平民院负责。
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控制着下院立法程序,控制着下院及其决策权,宣布提前大选权等,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从而操控着立法权。首相和内阁是下院多数党的核心, 首相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19 世纪 70 年代以后,议会的权力和作用开始缩小,内阁开始凌驾于议会之上,内阁占
用了议会的大部分时间,几乎垄断了全部的立法提案权,掌握了一部分的立法权,掌控了议会的财政权, 首相和内阁对议会下院的控制大为加强,
议会的许多权力转向了内阁, 出现 "内阁专横"的政治局面,许多英国人称内阁为议会中的‘第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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