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8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户口本谁是户主并不是很重要,实践中户主的责任大于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一、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由单位或社区带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二、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所需材料:
1、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死亡证明;
3、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三、原户主户口迁出的所需材料:
1、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原户主迁出凭证 。
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所需材料:
1、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房产证》或有效凭证。
五、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所需材料:
1、原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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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簿上登记的户主,只具有户籍登记的意义。对其他法律关系不重要。户主是可以更换的。
2、经户口本上现在的户主同意,由户主本人向所在地派出所递交书面申请,指定新的户主,就可以变更了。但这个户主必须是这个户口本之内的人。
3、户主都是在户口本正页的第一页。如果原户主去世,在注销户口时,如果没有特殊请求,派出所一般是直接把户口本上第二页上的人登记为新的户主。
拓展资料: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目前关于确定户主的标准,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即住房是谁的,户口如果落在此产权房内,产权人就是户主。公安机关关于户籍登记管理办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作为户主,就户籍管理而言,更多的是责任而不是好处。
户口本更换户主,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本更换户主,需要的手续,要根据下面不同情况而定:
一、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由单位或社区带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二、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所需材料:
1、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死亡证明;
3、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三、原户主户口迁出的所需材料:
1、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原户主迁出凭证 。
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所需材料:
1、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房产证》或有效凭证。
五、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所需材料:
1、原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其它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