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你帮我答的那个问题,我又有点问题,麻烦你帮我看看,谢谢,我重新又提问了一下,麻烦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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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粉答主

2016-10-24 · 说的都是干货,快来关注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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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B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要求第三人将车辆交给B法院。
第二,A法院发函证明第三人是善意购买人是不妥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购买,必须经过审理,由法院判决。法院以证明的形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证明是没有效力的。
第三,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第三人认为法院查封错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在对执行异议裁定的结果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法院审理查明后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追问
太谢谢你了,A法院说这个车他们执行了,A法院还提供了一个法律条款,大概内容就是,善意第三人已经给了钱,并且实际占有该车的,但是没有过户的,法院不应该保全,执行。B法院说没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要交给法院审委会,第三人向A法院交钱的时候,银行贷款还没有还(目前已经还完),A法院可以不通过拍卖直接执行卖给第三人这个车吗,我的保全会不会被解除,这个我采纳你,你上我给的网站回答,那个还有50分,太谢谢你了。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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