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如何论述法的起源和发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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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起源问题
恩 格 斯在《论住宅问题》中作出著名论述:“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 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 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 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 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
1, 共同规则为人类社会的共同生活所必需。
任何社会要生存下去都 必须一刻不停地进行生产,以及相应的分配和交换的活动,并 使个人服从这种生产、分配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2, 共同规则来自对经济活动中重复行为的抽象。
每日 每时,从不间断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的行为,首先表现为个 别、具体、重复的行为。同时,这种生产行为又“有某 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 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所以,这种重复的行为天长 日久,必然逐渐地被抽象为一般的、概括的行为规则,即具有 一般社会调整意义的规则。这些行为规则日后又一步步地得 到固定,最终形成了模式化的共同规则。
3, 共同规则的形成,经历了从习惯到法律的过程。
固定的、模式化的共同规则, 开始是表现为习惯。习惯作为人类社会的生活惯例和行为标 准,是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是人们长期沿袭下来 的以及自然地、逐渐地养成的,是人们共知、共信、共行的结 果。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在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之后,习惯又 发展为习惯法即最早的法律。
4, 法律产生的同时,必然产 生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公共权力,即国家。
在更晚的时期,由 于国家立法机关的出现,文字的发达,法律又发展为或多或少 的成文习惯法,再进一步便是制定法。
二、恩 格 斯的法律思想
(1)全面地论述法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
也就是,在充分阐发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的同时,又系统地阐发法的相对独立性及其对经济基础的有力的反作用和法同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作用。
此外,作为法的决定因素的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生产关系,也包括生产和运输的技术装备、地理基础、旧经济关系的残余以及外部环境。
在上层建筑中,国家和法最接近经济基础,而宗教、艺术、哲学则要通过国家和法才能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情况。即,或者起促进作用,或者起阻碍作用,或者改变其方向,即第三者归根结底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
(2)科学地揭示法的起源和历史规律。
在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那时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是氏族,社会规范是习惯。
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与国家的历史形态相一致,法也经历奴隶制的、封建的、资产阶级的三种历史类型。
将来,伴随国家的消亡,法也将消亡。
(3)法的本质和职能。
法是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它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共同生活条件,作为整体意志,与本阶级每个成员相对立,要求他们作出自我舍弃,但同时又主张对每个人都有效。维护他们个人利益是普遍的场合,而自我舍弃是在个别场合。
法既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又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政治统治到处都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
(4)法与自由、平等、人权。
平等观念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资产阶级平等观是近代以来商品经济发达的产物,是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它掩盖着资产阶级事实上的特权。
无产阶级平等观的根本内容,是消灭阶级;否则必然流于荒谬。法受客观规律的制约,因而不是表达绝对的意志自由;但人能认识规律,所以法可以表达相对的意志自由。
在政治社会中,自由通常要有法律的限制。法律维护个人自由与整体自由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的意志自由,是其责任的基础。人权是历史地产生的。一旦社会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桔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定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而自由平等也很自然被宣布为人权。而这种现象又以商品交换超出一国的界限这个经济条件为前提。
(5)对部门法的研究。
恩格斯广泛地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诸领域,有不少独到的见解。他对罗马法、英国法、古日耳曼法和教会法都有系统地思考和学术造诣。
(6)批判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这反映了恩格斯法律思想的科学性、批判性和战斗性。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对于实现无产阶级的法权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和人类法文化,都有不可磨灭的功绩。
恩 格 斯在《论住宅问题》中作出著名论述:“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 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 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 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 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
1, 共同规则为人类社会的共同生活所必需。
任何社会要生存下去都 必须一刻不停地进行生产,以及相应的分配和交换的活动,并 使个人服从这种生产、分配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2, 共同规则来自对经济活动中重复行为的抽象。
每日 每时,从不间断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的行为,首先表现为个 别、具体、重复的行为。同时,这种生产行为又“有某 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 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所以,这种重复的行为天长 日久,必然逐渐地被抽象为一般的、概括的行为规则,即具有 一般社会调整意义的规则。这些行为规则日后又一步步地得 到固定,最终形成了模式化的共同规则。
3, 共同规则的形成,经历了从习惯到法律的过程。
固定的、模式化的共同规则, 开始是表现为习惯。习惯作为人类社会的生活惯例和行为标 准,是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是人们长期沿袭下来 的以及自然地、逐渐地养成的,是人们共知、共信、共行的结 果。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在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之后,习惯又 发展为习惯法即最早的法律。
4, 法律产生的同时,必然产 生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公共权力,即国家。
在更晚的时期,由 于国家立法机关的出现,文字的发达,法律又发展为或多或少 的成文习惯法,再进一步便是制定法。
二、恩 格 斯的法律思想
(1)全面地论述法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
也就是,在充分阐发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的同时,又系统地阐发法的相对独立性及其对经济基础的有力的反作用和法同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作用。
此外,作为法的决定因素的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生产关系,也包括生产和运输的技术装备、地理基础、旧经济关系的残余以及外部环境。
在上层建筑中,国家和法最接近经济基础,而宗教、艺术、哲学则要通过国家和法才能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情况。即,或者起促进作用,或者起阻碍作用,或者改变其方向,即第三者归根结底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
(2)科学地揭示法的起源和历史规律。
在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那时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是氏族,社会规范是习惯。
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与国家的历史形态相一致,法也经历奴隶制的、封建的、资产阶级的三种历史类型。
将来,伴随国家的消亡,法也将消亡。
(3)法的本质和职能。
法是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它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共同生活条件,作为整体意志,与本阶级每个成员相对立,要求他们作出自我舍弃,但同时又主张对每个人都有效。维护他们个人利益是普遍的场合,而自我舍弃是在个别场合。
法既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又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政治统治到处都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
(4)法与自由、平等、人权。
平等观念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资产阶级平等观是近代以来商品经济发达的产物,是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它掩盖着资产阶级事实上的特权。
无产阶级平等观的根本内容,是消灭阶级;否则必然流于荒谬。法受客观规律的制约,因而不是表达绝对的意志自由;但人能认识规律,所以法可以表达相对的意志自由。
在政治社会中,自由通常要有法律的限制。法律维护个人自由与整体自由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的意志自由,是其责任的基础。人权是历史地产生的。一旦社会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桔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定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而自由平等也很自然被宣布为人权。而这种现象又以商品交换超出一国的界限这个经济条件为前提。
(5)对部门法的研究。
恩格斯广泛地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诸领域,有不少独到的见解。他对罗马法、英国法、古日耳曼法和教会法都有系统地思考和学术造诣。
(6)批判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这反映了恩格斯法律思想的科学性、批判性和战斗性。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对于实现无产阶级的法权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和人类法文化,都有不可磨灭的功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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