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辨证思维的十二个关键点是什么?
辨证论治是中医的特色,这种特色靠的是中医的思维。
辨证之首,注意主症
辨证之首,首先应抓其主症,因为主症是辨证的要点、治疗的重心。
辨证之性,注意兼症
辨证,既要辨病位,又要辨病性。
而辨别疾病的性质,实际上就是辨疾病的寒热虚实。而辨证之性,主要是辨兼症之性质。如胃脘痛者,病位在胃,其兼症中喜温为寒,喜按为虚,合而辨之,谓之虚寒。
辨证中证,注意联系
辨证之中,多见证中有证。如胃肠不适病人,既有寒凝气滞型胃脘痛,又有肾阳虚之五更泻。故辨证之中,一定要注意证中之证。只有掌握好两个证型之间的联系,才能抓好主治、兼治、合治、先治、后治之机。
辨证外之证,注意夹杂
所谓证外之证,是指临床表现中有两个系统以上的疾病证候群。其辨证原则是在先治某一系统疾病的证候时,一定要兼顾其他疾病的证候,尤其是在主辨证候与兼顾证候病性不一致或相反时,更要注意其错杂、繁杂的特点。
辨静态之证,注意守法
静态之证,是指疾病的病位、病性表现为恒态时期,或为气虚,或为血寒,或为肝经湿热……此期病位、病性已定,一旦辨证准确,疗效可以,就效不更方,可守法守方。
辨动态之证,注意灵活
动态之证,是指经过治疗后临床表现出现了变化。如何定夺,要靠医生的经验,要行方圆智,胆大心细,临证需灵活掌握。
辨无证之证,注意隐症
临床有无证可辨之证。临床要根据个体的病史、体质、个性,结合临床经验,借助现代各种理化检验手段,寻找蛛丝马迹,找到隐症所在,由无证可辨为有证可辨。
辨错杂之证,注意调平
慢性胃炎,临证每见寒热、错杂证候,既见胃脘痞满、喜温喜按之虚寒象,用温清并用之法,以平衡胃腑调节功能,临证用之,疗效满意。同样治疗虚实错杂、升降错杂之证,总以平调为要。
辨有效之证,注意病程
对于药后有效的病人,要注意其服药疗程。如感冒、暑热之证,病程短,疗程亦应短,多服药3剂而愈,不必继服。对于慢性病人,临证或效不更方、或做些微调,使渐治渐佳。
辨无效之证,注意审查
药后无效的病人,临证要细心审查。属于辨证用药无差误者,多系病程长、邪气未被制服,应坚持原方,不要轻易改方,否则越改越乱。
辨先效后无效之证,注意演变
临床有先效后不效之证,即先服数剂疗效很好,再服则效果不理想。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药应变而未变之故,当责之于医;第二种可能是病人自身因素,如饮食、起居、情志变化等影响所致。
辨药后加重之证,注意审因
对于服药后病情加重的病人,除用药失当外,还有药性与病情相争较剧而出现病情加重之象。临证必须区别对待,慎重而定。用药失当者,要及时更方。药病相争者,在服药前就应告知病人。对于药后出现不良反应者,要查找其因,或减少服药剂量,或改变服药时间,或增减方中药物,或停药观察。
这里所讲的“辩证法”和“形而上学”都是形式上的概括,而非内容上的概括
不同时期的哲学家对辩证法有不同的认识,古希腊哲学认为它是论证和分析命题中的矛盾、揭露谈话的矛盾及克服矛盾的方法。德国哲学家G.黑格尔认为,辩证法研究对象本质的自身矛盾,不仅是一种思维方法,而且是一种宇宙观。马克思主义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认为辩证法是客观世界本身固有的规律,思维中的辩证法是客观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学说。
辩证法有三种基本的历史形式:古代朴素的辩证法,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辩证法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
一、辩证思维方式的界定
恩格斯曾经说过:以往的全部哲学,都随着黑格尔的体系没落了,但是它却“留下了辩证的思维方式”(注:恩格斯:《反杜林论》,第21页注释。)。然而,何为辩证的思维方式?恩格斯把它理解为“辩证的思维”,他认为,所谓“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对于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着的由于对立而形成的运动的反映而已”(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189页。)。 列宁把它理解为与形而上学的哲学思维方式相对立的“辩证的哲学思维”方式(注:列宁:《哲学笔记》,第110页。 )。这些概括的深刻性和重要性在于:它们指出了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维方式或思维基础,这就是辩证思维方式。然而,对此,人们却形成了很大的误解:不把它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来研究,而是把它作为一种高级的思维形态“辩证思维”、“辩证逻辑”来研究。对这一长期误解,这里不予讨论。这里要讨论的是:何为辩证思维方式?它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所谓辩证思维方式,就是以辩证法为其理念基础的思维认识方式。要正确认识它,必须站在当代理性的立场上,对辩证法有个正确的理解。
辩证法,一般被理解为是关于事物和世界的联系和发展现象的学说。从联系上看,一是作为辩证法的核心特征的“对立面的联系”,它表现为两方面:其一是由对立面的联系形成的二极性的存在状态,如一张纸或一种生物膜无论怎样薄都有它的两个面那样,它是事物的存在基础、存在本性、存在二重性;其二是实体性的对立面(如阴阳两极、雌雄两性)的联系形成的矛盾及其导致的运动、变化、发展。它们在理论上的反映,主要就是一系列的对立范畴及其辩证的制约关系、制约规律(如量变质变规律就是量变与质变之间的制约规律)。直到黑格尔以及今天绝大多数人,其对辩证法的认识,都停留在这个基于对立面联系的核心特征“侧面”上,我们可称之为“对立性”或“矛盾性”侧面。然而,联系不仅仅是对立面的联系,它还包括“普遍联系”,即事物与世界的整体性联系。事物(以及作为事物总和的世界)的整体性联系,其深刻内容之一,就是今日的科学和哲学所深切意识到的事物的系统性。
因此,站在辩证哲学立场上,我们认为,“系统性”可以概括为辩证法的另一个侧面,正像“矛盾性”或曰“对立统一性”是被18世纪的数学、物理学以及社会历史确证为事物和世界的普遍性秩序那样,“系统性”也被本世纪40年代开始的贝塔朗菲的普通系统论以及今日的一大群系统科学,确证为事物和世界的“又一种”普遍性秩序,问题是:事物和世界的“矛盾性秩序”和“系统性秩序”,究竟是两个不相容的秩序,还是相容的、同一秩序的两个侧面?我们认为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因为,二者都是对于“联系”的把握。“矛盾性”是对于事物和世界中的二极性的“对立面联系”的把握;“系统性”是对于事物和世界中的“多极性”的“整体性联系”的把握。前者是辩证法的核心性特征,后者是辩证法的整体性特征。辩证法,从其完整形态上看,是其核心性特征和整体性特征的综合,是矛盾性与系统性的统一。从传统的观点看,辩证法仅仅是指矛盾性秩序,这就必然出现它和系统性(系统论)的关系这样的假问题。而从人类今日的科学对世界的认识看,辩证法不仅仅是指“矛盾性秩序”这个侧面,它还应当包括“系统性秩序”这个侧面。这是我们在其他著作中已经论证过的(注:参见拙著:《辩证思维方式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
版。),这里不再赘述。总之,当我们考虑辩证方式的产生前提和观念基础时,我们首先必须对辩证法有一个现代意识。
上述辩证法的矛盾性和系统性原理,作为辩证思维方式在认识论上赖以产生的先在条件,它就成了辩证思维方式的观念前提,即:人类如果没有形成这些观念,以及相应地,一个人如果不能拥有这些观念,那就不可能有自觉的、深入的辩证思维方式的出现,而这观念一旦产生,一旦在头脑中取得支配地位,它就会或深或浅在如下意义上支配着思维,使思维可以成为“辩证的思维”:
(1)它们是思维思考、观察、把握事物的理论依据和出发点, 从而迫使思维力图在主观上形成辩证的把握方式。
(2)它们是思维思考对象、把握对象的方式方法的依据, 使“辩证把握”在方法上体现出来,形成辩证思维方法,而一旦思维运用辩证的思维方法把握对象,辩证的思维方式及其活动也就出现了。
(3)它们也是思维力图在现象中加以揭示的客观的内容, 即力图发现和把握的对象内容中的一般辩证本性。
(4)作为思维力图揭示的对象的客观辩证内容, 以及作为主观上的辩证把握活动,这种主客双方的一致,就使思维处在一种辩证的、具体的逻辑——认识活动之中,它通过语义上的辩证运动而体现出来,形成辩证思维活动。这里,我们可给辩证思维方式以如下定义:
所谓辩证思维方式,就是思维主观上对立地与系统地把握客观对象的矛盾性与系统性的思维认识方式,其本质,可用辩证地把握对象的辩证本性来概括。
对此,本文只能集中讨论作为辩证思维活动的实际体现的,决定了辩证思维方式之特征的关键环节:辩证语义运动。
二、辩证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辩证语义运动
1.思维与语义的关系
思维,作为对于对象的认识和把握的意识活动,从来不是单独的、空洞的意识过程,而总要有它的载体。这个载体,就是在文化中形成并对应于一定的主客体情况的语言符号。思维与语言符号相同一,思维借助于语言符号而进行,这是一般的公论。
另一方面,除了今日的机器思维之外,任何思维都属于一定的主体,由这个主体的主体性(主观精神)所支配,所控制,这也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对于认识着的思维而言,思维总是在其主体性的控制支配之下,运用着语言符号去把握、去表达客观对象的某种规定,某种意义,借以形成确定的认识。符号学已经指出:思维主体对语词意义的运用,形成了思维的语用侧面;语言对客观规定的表达,或者说所运用的语言的客观含义,就形成了思维的语义侧面。思维的活动和思维对于语言的运用(语用功能),目的都在于让其语义能正确表达主体对客观情况的认识。因为,语义的主要功能在于认识,而这种表述本身又形成了语构。因此,可以说,借助于语言符号而进行的认识和把握着客观内容的思维,总有(或者说总要形成)它的语用(语言与思维主体的关系)、语义(语言与思维客体的关系)和语构(语言与自身系统或语言自身的结构系统的关系)三位一体的三重规定性。在这里,语用、语义、语构是互相体现的,语构作为一种结构形态,不过是语用与语义的表现形态。对于语用和语构,我们这里不讨论。要认识辩证思维的本质特征,我们只要集中于语义这一侧面就够了,只是要记住:语义是语用的结果,并且体现于语构之中,它不是孤立存
在的。集中于语义这个侧面,是从内容上、认识上考察辩证思维方式的必然要求。
2.从语义网到语义链
语言,作为文化的形成物,作为思维对主客观情况不断认识、不断运用的历史形成物,除了人工语言的严格规定之外,它的任何一个语词、各个符号,从语用侧面说大都可作各种各样的运用,从语义侧面说有各种各样的语义,而从语构侧面说也有不违背语用与语义的各种各样的构合,总之,三者的自由度是很大的。
因此,从语义上看,语言,特别是自然语言,它的任何一个词都具有多重意义,这种多重意义就构成了一个词的语义网。例如“桌子”一词,就有它的所属,用途、质料、结构、色泽、价值等多重语义集于一身,形成一个意义网络,它是这诸多语义的潜在体。在孤立的、非思维的情况下,人们不好突出它的任何一个确定的意义,因而也不能表达确切的认识。而语义网中的任何一个潜在的意义要转化为显在,表达出一种确定的认识,都要通过思维,——质言之,通过思维的语用和语构而完成。
思维为什么能完成这一任务呢?这与思维的本性有关。
思维,作为人的意识的连递的活动,它总是处在一定的线序过程中,呈现为一种线序进展着的思维流、语义流。观念、想象固然可以同时呈现出对象的诸多方面于一体,但它们只有作为思维过程中的环节才有意义,而严密的逻辑思维,作为一种细密的过程,其思维“流”、语义“流”则相当“细”,呈现为以单个词义、单个语义(通过“是”与“不是”)连接而成为线序的语义链,并以单义的语义链形成线序进展过程,形成语义流,以把握和再现对象。思维的这一本性,就是把潜在的语义网转化为显在的语义链的过程,因此,当思维通过语言符号进行思维时,语言中任何言词的语义网,在语用中通过主体的选择和确认,就转化成了具有确定意义的语义链,它在语构上的最简单体现就是形成“句子”。通过这一过程,潜在的语义网就转化成了显在的语义链,而那未被选择的潜在的诸多语义,就暂时沉没到意识的背后去了。
上面,我们用语言学的术语阐述了思维是一个通过线序进展把潜在的语义网转化为显在的语义链的过程,其实,用逻辑学的术语来表达则更简单:概念在非思维的状态下,其多重涵义(内涵)形成一个语义网,其意义并没有确定;而在概念进入思维过程的状态下,即在判断中,就通过判断的特殊化、确定化而转化为语义链。对于复杂的思维来说,一个判断往往不够,要通过一群判断或多群判断(判断群),把一个概念的内涵、语义揭示出来。例如,对于“辩证语义运动”这一概念,我们这里要通过“思维与语义的关系、语义网与语义链”等由多群判断组成的语义链的运动,即语义流,来展开它潜在的语义网,揭示它的内涵,借以实现我们对它的认识。由此可以看出:概念就是潜在的语义网,判断就是显在的语义链,判断群和推理就是确定的语义流。思维就是语义链、语义流组成的语义运动。
3.语义链的辩证运动:辩证语义运动
对于通常的抽象思维方式来说,其语义链、语义流的运动是很自由的,它可以依据思维主体的认识指向或客观情境而随意展开语义网中的不同语义。但对于辩证思维方式来说,在涉及对象的辩证本性的核心——对立面的辩证关系时——它体现为对于对立概念的把握和表达——就不能不依循对立面的辩证关系来把握对象了。在这种情况下,思维要想保持真值,其语义链的运动即语词的线序展开过程,就不能不体现为按照对立面的辩证关系而运动,而活动,如说偶然的东西是必然的,必然性是通过偶然性开辟道路等等,从而在思维中出现语义链的辩证运动——辩证语义运动。认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