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直播提示播放的内容侵犯他人版权是什么意思?
应该是个人用的视频素材是未经原作者授权,侵犯了影视作品著作权,这种应该在抖音有投诉的。
在抖音里,如果出现违规了,系统会给予降级、限量等警告,如出现严重的严禁播放问题,则会封号或追究其责任。而降级后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说明没有违规。
对于以下七种情况:色情低俗、侮辱谩骂、垃圾广告、造谣传谣、侵犯版权、内容引人不适、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将进行重点清查、处罚。
扩展资料:
抖音最常见的4种违规方式:
1、搬运视频:搬运,就是盗用他人的作品。
2、发广告:打广告,本质目的其实就两个,引流和变现。
审核类型包括:
A、视频内容中含有个人联系方式(二维码、电话、个人微信/QQ号、微信群/QQ群等)或内容含有多处推广信息。
B、有明显营销意图,如「回复xx,获得xx」。
C、推广带有二维码、图文形式联络方式等。
D、诱导用户点击/关注本人帐号之外的其他帐号,如:关注领奖、关注看回答、关注获取下载资源等。
E、推广微信或微信公众号时使用变种,如「威信」、「薇信」、「微^信`公`众`号」等,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封禁;但是也不是完全不能做导流和推广,毕竟我们做抖音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引流、为了变现,只是需要特别的技巧。
3、负面信息:抖音的slogan是记录美好生活。
4、关键词违规:账号昵称、抖音号、个性签名、视频描述/文案、私信、评论,在抖音,凡是能够添加关键词的地方。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应具有的特性的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可以获知,对于不论是文学创作,还是科学工程作品,都必须具备“独创性”这个要件,关于独创性,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著作权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明确定义,但从法院的诸多判决与业界的一致观点认为,独创性就是说作品需要有一定创作高度,同时是作者根据自己独立的构思创作完成的,并没有使用专属于他人的创作表达。
3、抖音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所指的作品
对于创作高度的问题,没有一定的量化标准,实际上含有相当程度的主观判断的因素,因此实践中但凡能有一定审美价值的内容都可以认为达到了创作高度。为了能对抖音的著作权问题做出明确的阐述,我们假设抖音中使用的所有图片、摄影作品、影像作品都具有创作高度,那么对于前面提及的各种类型的抖音短视频实际都可以称作抖音作品。
然而这些抖音作品具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什么作品呢?根据前面列举的几种情况,在用户下载抖音时不存在抖音App软件的权利人对著作权归属做出约定的情况下(以下讨论都做此假设),如果一个抖音短视频是该抖音用户使用者自己通过摄影或录像的方式制作的小视频,同时配以自己解说的旁白内容,那么这应该是一个创作的过程,该抖音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其制作者。而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关于各类作品的定义,以及抖音作品形成过程及形成后的特性,用户通过操作抖音App软件而制造的抖音作品应只能归为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作品。至于该抖音制作者录制或者拍摄的是什么表演,具体是舞蹈还是曲艺,抑或文字书法等,即抖音作品的内容属于什么作品在此不再展开深入讨论。如果一个抖音作品是通过抖音制作者在网络或者其它地方截取的一段视频,一张或几张照片,然后配上自己的原创的旁白,或者配以抖音系统提供的音乐或者旁白,通过抖音App软件制作的小视频,作品本身构成类电作品的同时,也构成改编作品或者汇编作品。
二、抖音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对这个问题仍然需要分情况讨论。以下情况只讨论著作权方面的问题,提及的侵权或不侵权仅指侵犯或不侵犯著作权,对于存在涉及肖像权等其它权利的问题,由于篇幅有限暂不做讨论。
1、选材原创,只是利用抖音App软件功能完成作品
这种情况,由于在制作抖音作品时使用的视频及旁白均为自己原创,就不构成侵权。至于利用抖音App的制作过程,属于使用软件工具进行创作的行为。
2、选材是他人的摄影或者视频作品,配乐或者旁白为原创
在这种情形下,需要衡量选材的出处,是否经过合法授权使用,如果不存在合法授权使用,笔者认为需要分情况而定,如果将抖音作品制作完成后进行了隐私设置,设置成只自己可见,那么这样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选材制作抖音作品的行为应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符合任一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都不需要经过原作者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相反,如果抖音作品的播放设置为公开方式,笔者认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还是会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问题的。同时由于该作品在他人的作品上进行了配乐或/和旁白,实际上是对原作品的改编,虽然形成了改编后的新作品,该新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此抖音作品的制作者,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该新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也要征得原著作权的同意,合法使用原作品,才能合法行使自己的著作权。
如果从抖音系统外选择的摄影、视频作品是多件时,此类抖音作品由此包含了汇编的内容,但是由于制作此抖音视频的用户在其中还配以自己原创的音频内容,因此仍将其列为改编作品更为合适。而关于汇编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在下面第3中情形中进一步说明。如果以上情况中视频选材中既包含他人的视频作品,又有抖音制作者自己制作的视频内容,依然是改编作品。
3、选材是他人的摄影或者视频作品,配乐来自抖音系统内音乐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并没有哪一音乐、摄影或者视频作品为抖音制作者自己创作,但是在从抖音作品整体来看,对每一部分的选择、组合、编排体现了作者的独特的构思和创作,因此此作品仍然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作品的创作源于对作品内容的选材、组合、编排,而并不源于作品的内容本身。同样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改编作品一样,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但是与以上第2中情形一样,如果在隐私设置里设置为仅自己可见,仍然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至于此类作品中的音乐的使用,App软件权利人的使用并非《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其将庞大的音频作品库装在了自己的软件中,笔者推测应该是已经得到了相关作品权利人的许可的,否则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抖音向其用户提供未经许可使用的音乐及其它音频作品的行为,着实有帮助、教唆侵权之嫌。如果抖音权利人买断了其系统中装载的所有音频作品的抖音作品中的使用权,笔者认为抖音用户制作的抖音作品就不构成侵犯原音频作品作者或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
三、如果抖音作品构成侵权,侵犯了哪种著作权?
1、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抖音App为其用户提供了制作抖音作品的平台,同时也为其用户提供观赏、下载等使用功能,因此当抖音作品中含有侵犯著作权的内容,首先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改编权与汇编权
《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十六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前面提到了抖音App用户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创作自己的抖音作品后形成了改编作品、汇编作品,自然也是对原作品著作权中的改编权、汇编权的侵犯。
四、构成以上侵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七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同时需要承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中的损失赔偿,《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做出专门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五、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现如今流行的诸如抖音App等应用软件,给大家尤其是年轻用户提供了自娱自乐制作短视频作品的渠道,虽然我们使用软件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有选材的环节,我们就需要考虑选取的素材是否存在他人的权利,在未经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能否使用。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