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六个月以上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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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原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职工病假时间在6个月内的,应当计算联系工龄,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但因为职工病假时间,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应当计算缴费年限。职工退休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不受影响。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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